9月27日上午9:30,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出台时间不长,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是2018年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至今也有4年多的时间了。这次对固废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上位法作了修改。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固废法作了全面修订,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严格了法律责任,提出了许多新原则、新规定、新要求。作为实施性法规,很有必要对上位法的新原则、新规定、新要求,结合湖南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
二是执法检查有要求。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带队来我省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指出“湖南省固废法实施办法是在国家《固废法》修订前出台,要对照新《固废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修改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也发现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存在短板,比如信息监管平台不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政策落实比较难,政策支持保障不到位,塑料污染防治、新业态污染防治没有做到全覆盖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三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需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固体废物存量高、增量大、种类多,环境风险比较高,防治工作具有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修改《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很有必要。
问:这次对固废法实施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重点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本次对我省实施固废法办法进行修正,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衔接好国家修改后新《固废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其他法规不协调、与实际不适应的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主要修改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了固体废物监管手段,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和监管。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关联部门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统一接入省政府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二是强化了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责任。第十八条对职能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批准实施,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精装房,市政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等。
三是新增了禁限塑料制品的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塑料制品;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替代产品的生产、推广使用和塑料制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倡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等内容。
四是新增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等方式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五是完善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管理。将原固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的内容扩展为禁止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加强监督管理。
新修正的固废法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程度不高,关联单位步调难以一致的问题,实现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控;
二是解决固体废物跨省转入环境风险问题,降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风险;
三是解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问题;
四是解决新业态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新修正的固废法实施办法,有的还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
下一步,将建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抓紧制定出台,为我省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固废法实施办法修正对原法规第二十一条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两款内容都作了修改,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我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存量高、种类多,每年都有近百万吨的固体废物难以得到安全处置,以2020年为例,全省重点工业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360万吨,但处置量仅538万吨,贮存量674万吨,固体废物处置和贮存能力比较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分艰巨复杂。
对此,一方面,积极响应国家“无废城市”号召,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要求。另一方面,落实新《固废法》精神,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降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风险,防止“垃圾围省”,引导推动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依法依规良性发展。所以,这次修正将原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注重了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管控。
另外,针对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实际,回应社会特别是相关企业的关切,这次修正还将原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修改为“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分类管理原则,重在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有助于危险废物利用行业绿色持续发展,做到通过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附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