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解读《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7-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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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提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制定《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起草过程

《方案》的起草过程,全面梳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市经验做法,向辖区县(市)区、市直部门进行了征求意见,形成了《方案》(修订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 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发生的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该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情形。

2、明确案件线索来源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排查案件线索: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3、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岳阳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1.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情形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判定,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2.开展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初步估算损失超过30万元的,启动一般程序,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初步估算损失低于30万元的,启动简易程序,由专家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与评估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3.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赔偿诉讼。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对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

5.修复与监督。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自行修复工作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或无法原地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赔偿金作为异地替代修复资金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四、《方案》实施时间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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