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8—00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湘政发[2018]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决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立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以生态强省建设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
(二)基本思路。聚焦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突出长株潭区域大气同治、洞庭湖水环境整治、湘江流域重金属(土壤)治理三大重点,强化转型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三大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以“三大保卫战”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加、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明显降低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加强源头防治,着力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严控污染物排放增量,有效减少污染物存量,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二)坚持精准治污。针对流域、区域、领域和特护期、枯水期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工程,解决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依法监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环保督察,完善省级环保督察制度,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坚持协同作战。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加强区域协作,推进城乡同治,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整体合力。
三、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与2017年相比,全省重污染天数减少37天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398万亩。长株潭以及传输通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长株潭三市PM 2.5年均浓度都下降到44μg /m3以下,PM10年均浓度平均值下降到71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都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数合计不超过15天;传输通道城市常德、岳阳、益阳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下降到41μg /m3以下,PM10年均浓度平均值下降到71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平均达到83%以上。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到2020年,除总磷≤0.1mg/L外,洞庭湖湖体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皇家湖、后江湖、三仙湖、南湖、芭蕉湖、东风湖、珊珀湖等内湖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坚持“控新治旧”,加大流域遗留污染治理力度,基本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有效管控流域污染地块风险,到2020年,湘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以内。
(二)年度目标。2018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44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6.7%,基本消除劣 V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0万亩。
2019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42μg/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5%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 88.3%,消除劣 V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50万亩。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40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3%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 93.3%以上,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腾退化解旧动能,积极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以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围绕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2.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坚持改造提升和退出搬迁并重,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退出。2019年底前,按照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制浆造纸产能退出。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改造,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全部分类入园。
3. 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进入合规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到2020年,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4.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2020年单位GDP能耗较2015年下降16%。加快推进“气化湖南”工程和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减少原煤消耗。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785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达到6%以上,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8.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5. 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路运输逐步转向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到2020年,全省非公路货物周转量比例提高到35%左右。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每年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比不低于本地当年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的2%。
6. 严控污染物排放增量。加大工业、生活、农业等重点领域减排力度,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到2020年,确保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
(二)强化精准治污,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7. 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建立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锲而不舍抓好督察整改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对短期内必须完成的整改任务,挂账督办,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改;对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认真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坚持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弹。同时,抓好国家督察、审计指出的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
8. 加强长江岸线专项整治。按照“高位协调、属地负责,专项整治、边整边改,推进整合、限期完成”的总体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固体废物排查整改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湖南段排污口、排渍(涝)口,提高排污口入江水质标准。
9. 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向“一湖四水”延伸,系统推进“四水”联治。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深入推进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推进甘溪河、陶家河、青丰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退矿复绿,到2020年,基本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
10. 着力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加快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治理、采砂秩序整顿等十大重点任务和大通湖、华容河等九大片区集中整治。到2020年,除总磷≤0.1mg/L外,洞庭湖湖体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水质要求。
11. 实施长株潭等地区大气同治工程。加强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联防联控,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抓好污染减排、降尘控车,加强执法监管。突出特护期管控,制定实施《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到2020年,长株潭三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7年都下降14%以上,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12. 大力推进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完善区域纳污体系规划,加强源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强已经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日常监管,实现长治久清。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
13. 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开展常德市、衡阳市、郴州市、湘潭市、娄底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因地制宜制定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有效模式,区域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14. 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分析原因,精准施策,编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专项攻坚治理,推动一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到2020年,郴州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吉首市等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15. 狠抓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和循环化改造,完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并确保稳定运行。2019年底前,完成网格化监测微型站建设,建成园区环境综合监管平台。
16. 推进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有色、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在长株潭地区和全省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洞庭湖区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纺织、炼焦等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2019年,全面完成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燃气发电、垃圾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机组脱硝改造。
17.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沥青搅拌等行业企业VOCs治理,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6000余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VOCs排放量较2017年减少9%的目标任务。
18. 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城市主干道柴油货车限行,2018年9月底前全省淘汰完成2582辆高排放公共交通车辆。加快油品升级,2019年起全面供应国Ⅵ标准汽油、柴油;建立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抓好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鼓励和推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加快老旧车船淘汰,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9年底前,地级城市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工作。
19. 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建筑扬尘治理管控,2018年底前,全省各类工地达到“六个100%”(工地周边围挡、裸露土地和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达到100%)。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20.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限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限放烟花爆竹。
21. 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整治。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2018年长株潭三市及传输通道城市的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完成规模以上(灶头数≥4)餐饮企业油烟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
22. 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港口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积极推进全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岳阳港、长沙港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
23.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到2020年,设市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洞庭湖、东江湖等重点区域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重点镇和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重点区域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4.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模式,到2020年,新建扩建28个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完成46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生活垃圾。
25.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养殖行业环境整治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快126个县市区(含省级管理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到2020年,完成13000个行政村整治、验收。
26. 强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格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推进精养鱼塘生态化改造,到2020年,升级改造洞庭湖区70万亩精养鱼塘。
27.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鼓励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28.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完善河湖档案,加强河湖巡查,2018年建立五级“河(湖)长制”,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到2020年,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
29.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49个入河排污口取缔任务,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22个环境问题整改;2019—2020年,推动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同时,加强良好湖库保护,制定实施水质较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30.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受污染耕地及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到2020年,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
31. 加强重金属风险管控。在重金属污染超标地区,建立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管理台账,适时进行加密检测,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推进湘江流域遗留废渣污染、资江流域锑污染、湘西“锰三角”地区尾矿污染等问题整治,到2020年,全面改善重金属监控断面超标状况。
32.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的错峰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20年,全省14个市州重污染天数控制在45天以下。
33. 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建立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水污染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在枯水期对重点断面、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加强水质预警预报。强化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必要时采取限(停)产减排措施。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层面监督调度,确保相关水电站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三)树立红线意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34. 科学规划岸线保护开发。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治理、有序使用,确保长江岸线湖南段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强化岸线管理,编制实施《岳阳港总体规划》,推动实现港口岸线合理利用。强化资源整合,加大沿江码头整合力度,引导港口码头集约化发展。强化崩岸治理,推进长江岸线湖南段66.3公里崩岸河段河道险工险段治理。
35.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三区三线”(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为基本约束,以“双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开发强度控制)为主要手段,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国土开发保护格局。
36.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并公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红线的监督管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
37. 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覆盖全省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2018年以市州为单元形成“三线一单”编制初步成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2020年建立全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
38. 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8亿立方米以上,林地保有量不低于1270万公顷,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不超过3.3‰,无公害防治率达88%以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清理整治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开发建设等问题,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深入开展“绿满三湘”行动,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
39.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以洞庭湖区域为重点,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洞庭湖区完成54.74万亩湿地修复。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湿。
40. 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底数。开展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各类污染源档案。
41. 实施土壤分类管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到2020年,全部建立分类清单。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2.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功能需求。到2020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
43.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蓝天利剑”“碧水利剑”“净土利剑”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的治污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和要求,落实环保执法机构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44. 加强综合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省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三年行动计划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到具体责任单位、到具体责任人。
45. 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46. 实施考核奖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分级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绩效评估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州,纳入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范围,省级财政在相关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奖励。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47. 强化环保督察。实施省级环保督察市州全覆盖,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重要内容。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两院”衔接与协同,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驻点开展环保日常监察和重点督察工作。
48.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县及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事件多发以及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加大法规政策支持
49. 完善地方性法规。推动加快出台《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地方性法规,支持各市州出台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以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为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50.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整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实现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规范执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机制。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一湖四水”和大气生态补偿制度。
51.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支持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大资金投入,整合上级下达的目标接近、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污染防治类专项资金。探索设立湖南省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政府按规定发行一般债券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全面落实国家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52. 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环保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53. 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切实强化企业环保责任。
54.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按规定全面公开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重点领域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形成污染防治共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
(三)强化科技支撑
55. 加强基础研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研究,实施长株潭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洞庭湖总磷污染成因解析、湘江流域土壤污染迁移转化规律及其生态效应等一批重大研究课题,提出治理有效对策,确保科学施策、精准施策。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开展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源解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建设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深化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56. 推进科技创新。搭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实用治理工艺研究,针对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基础薄弱的领域,研发、推广、应用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围绕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大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引领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鼓励地方加强创新,不断总结、提炼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好的做法、模式,加强示范推广,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系统化水平。
57. 加强对外合作。积极谋划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保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服务环境质量改善,强化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履行环境公约,主动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积极学习省外其他地方的先进治理经验,加强与港澳台环保交流合作,推动湘港澳台的环保产业合作,重点推进环保学术交流、重大环保科技研究与环保产业对接。
附件:1.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2.湖南省“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3.湖南省“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附件1
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到2018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4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以上,实现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零突破。
到2019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2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5%以上, 2—3个地级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0μg /m3以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3%以上;郴州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吉首市等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都较2017年下降9%以上。
重点抓好全省特护期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等传输通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动转型升级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约束,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格环境准入,实施环评总量前置,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完成株洲清水塘地区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搬迁,到2020年,基本完成地级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钢铁、焦化行业4.3米焦炉淘汰;有序推进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和小火电退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一步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建立台账管理和动态更新制度,“一地一策”落实搬迁整治要求。2018年对列入淘汰类“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9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到2020年,“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基本完成。(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牵头)
3. 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降低单位GDP能耗,2020年单位GDP能耗较2015年下降16%。加快推进“气化湖南”工程建设,推进天然气管网、储气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达到6%以上。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5%以上,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年,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36.9%以上;加快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最大送电能力达到800万千瓦。(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牵头)
4.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利用,关停拆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2018年地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2019年县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地级城市非建成区和县级城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
5. 推动交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路运输逐步转向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到2020年,全省非公路货物周转量比例提高到35%左右。优化长株潭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区重型货车交通管控,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提高铁路电气化率,适度超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港口岸电、机场桥电系统,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 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制定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积极创建绿色航运示范区,每年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当年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充电站495座,充电桩约20万个,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7. 推进油品提质升级。2018年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柴油;2019年全面供应国Ⅵ标准汽油、柴油。提高油品升级保障能力,每年油品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省加油站(点)总数的10%,确保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加油站油品质量。全省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
(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8. 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证排污。以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注重过程控制。积极推进火电、钢铁、建材、平板玻璃、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9. 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企业以及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生产企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10. 加强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全省国家级园区和长株潭地区省级工业园区在2018年底前、其他地区省级工业园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网格化监测微型站建设,建成大气污染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强特征污染物和环境质量监测;到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积极推行电子电器、汽车、钢铁、制革、纺织等产业链条完备、集群发展特色突出的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11. 推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从2019年10月1日起,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其他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主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水泥行业2018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焦化、有色等行业2019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其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牵头)
12. 推进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完成7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全覆盖;到2019年,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燃气发电、垃圾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机组脱硝改造。(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13. 全面推进工业VOCs综合治理。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新建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强化源头管控,2018年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和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实施油性漆改水性漆,减少VOCs产生量。强化末端治理,加快推进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沥青搅拌等行业企业VOCs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到2019年,完成全省6000多家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建设、改造,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14.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城市主干道柴油货车限行,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2018年9月底前,淘汰全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共交通高排放车2582辆,坚决淘汰连续3次排放检验不达标的老旧车辆。强化柴油车污染监管,2018年起,长株潭三市对重型柴油车全面推广实施安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推广试行检测/维护(I/M)制度。加强新车在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依法加大对机动车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到2019年,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郴州、常德等城市主要行道口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高排放车辆;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基本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
15.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地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地级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大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长沙、岳阳等地优先落实。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
16. 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管控施工扬尘。2018年全省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裸露土地和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加快绿色矿山生态建设,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加强矿山地表破坏区域复绿治理。逐年提高城市区域内绿色装配式建筑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牵头)
整治道路扬尘。建立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洒扫频次,加强扬尘控制,切实降低积尘负荷,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干线公路路段、城区道路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试点开展道路绿化带改造,结合海绵型城市建设要求,新建城市道路绿化带应满足雨水自然下渗的要求,绿化带裸土高度不应高于路面,防止雨水将泥土冲刷至路面。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可因地制宜开展改造。城市道路绿化带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7. 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到位。(省农委牵头)
18. 加强生活面源整治。全面推进餐饮油烟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常德市、岳阳市城市建成区,2019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完成规模以上(灶头数≥4)餐饮企业油烟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加大改造老旧居民区油烟设施投入力度,2018年长沙市改造8万户,2020年长株潭三市全面完成。严禁垃圾露天焚烧。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时段、区域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牵头)
19. 建立完善长株潭等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长株潭三市和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形成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株潭地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不断深化区域合作,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省环保厅牵头)
20. 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完善环保、气象会商研判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将重点城市AQI预报扩展到3天,趋势预报扩展到7天。推进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质量信息发布,实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执法、效果评估、舆情分析、专家会商等功能集成,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牵头)
21.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每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尤其是长株潭和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等传输通道城市进一步严格应急启动标准;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继续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2. 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在2018年8月底前,其他地级城市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推进重点城市PM2.5来源解析、臭氧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天气污染源成分分析工作,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为决策提供科学化、定量化、精准化依据。(省环保厅牵头)
23. 编制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在2018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在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到2020年,郴州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吉首市等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省环保厅牵头)
24. 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全省所有县市区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设置优化和升级,实现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及人口数量,增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长沙市建成一座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2018年底前,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2019年底前,其他城市2020年底前分别建成一座颗粒物观测组分站,完成城市重点区域监测小子站和网格化监测微型站建设。(省环保厅牵头)
附件:1-1. PM2.5平均浓度改善目标
1-2. PM10平均浓度改善目标
1-3. 优良天数比例改善目标
附件1-1
PM2.5平均浓度改善目标 (单位:μg/m3) |
||||||||||||||
市州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2017年平均 |
特护期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
长沙市 |
52 |
85 |
49 |
6 |
72 |
15 |
47 |
10 |
66 |
22 |
44 |
15 |
60 |
29 |
株洲市 |
52 |
81 |
49 |
6 |
72 |
11 |
47 |
10 |
66 |
19 |
44 |
15 |
60 |
26 |
湘潭市 |
51 |
85 |
49 |
4 |
72 |
15 |
47 |
8 |
70 |
18 |
44 |
14 |
60 |
29 |
衡阳市 |
49 |
80 |
46 |
6 |
70 |
13 |
43 |
12 |
62 |
23 |
42 |
14 |
60 |
25 |
邵阳市 |
55 |
88 |
50 |
9 |
72 |
18 |
47 |
15 |
63 |
28 |
44 |
20 |
55 |
38 |
岳阳市 |
49 |
75 |
46 |
6 |
66 |
12 |
44 |
10 |
60 |
20 |
42 |
14 |
55 |
27 |
常德市 |
54 |
84 |
50 |
7 |
74 |
12 |
47 |
13 |
63 |
25 |
44 |
19 |
55 |
35 |
张家界市 |
42 |
69 |
38 |
10 |
58 |
16 |
35 |
17 |
50 |
28 |
35 |
17 |
48 |
30 |
益阳市 |
41 |
67 |
39 |
5 |
60 |
10 |
38 |
7 |
58 |
13 |
38 |
7 |
56 |
16 |
郴州市 |
38 |
60 |
37 |
3 |
58 |
3 |
36 |
5 |
54 |
10 |
35 |
8 |
52 |
13 |
永州市 |
45 |
76 |
43 |
4 |
70 |
8 |
41 |
9 |
63 |
17 |
40 |
11 |
60 |
21 |
怀化市 |
39 |
65 |
37 |
5 |
60 |
8 |
36 |
8 |
57 |
12 |
35 |
10 |
55 |
15 |
娄底市 |
41 |
61 |
40 |
2 |
58 |
5 |
39 |
5 |
55 |
10 |
38 |
7 |
52 |
15 |
吉首市 |
40 |
63 |
37 |
8 |
55 |
13 |
35 |
13 |
50 |
21 |
35 |
13 |
48 |
24 |
全省 |
46 |
74 |
44 |
4 |
66 |
11 |
42 |
9 |
60 |
19 |
40 |
13 |
56 |
24 |
附件1-2 PM10平均浓度改善目标 (单位:μg/m3) |
||||||||||||||
市州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2017年平均 |
特护期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下降(%) |
|
长沙市 |
70 |
96 |
69 |
1 |
94 |
2 |
69 |
1 |
92 |
4 |
68 |
3 |
88 |
8 |
株洲市 |
82 |
128 |
78 |
5 |
114 |
11 |
75 |
9 |
103 |
20 |
72 |
12 |
96 |
25 |
湘潭市 |
81 |
119 |
77 |
5 |
108 |
9 |
74 |
9 |
98 |
18 |
72 |
11 |
93 |
22 |
衡阳市 |
70 |
102 |
69 |
1 |
99 |
3 |
68 |
3 |
96 |
6 |
68 |
3 |
95 |
7 |
邵阳市 |
78 |
112 |
76 |
3 |
107 |
4 |
74 |
5 |
100 |
11 |
72 |
8 |
94 |
16 |
岳阳市 |
71 |
109 |
70 |
1 |
105 |
4 |
69 |
3 |
102 |
6 |
68 |
4 |
98 |
10 |
常德市 |
77 |
117 |
75 |
3 |
112 |
4 |
73 |
5 |
105 |
10 |
72 |
6 |
102 |
13 |
张家界市 |
68 |
102 |
67 |
1 |
100 |
2 |
66 |
3 |
97 |
5 |
66 |
3 |
96 |
6 |
益阳市 |
78 |
123 |
76 |
3 |
118 |
4 |
74 |
5 |
110 |
11 |
72 |
8 |
105 |
15 |
郴州市 |
70 |
96 |
69 |
1 |
94 |
2 |
68 |
3 |
92 |
4 |
68 |
3 |
90 |
6 |
永州市 |
67 |
104 |
66 |
1 |
102 |
2 |
66 |
1 |
101 |
3 |
66 |
1 |
98 |
6 |
怀化市 |
83 |
115 |
79 |
5 |
104 |
10 |
75 |
10 |
92 |
20 |
72 |
13 |
83 |
28 |
娄底市 |
66 |
99 |
66 |
0 |
98 |
1 |
65 |
2 |
96 |
3 |
65 |
2 |
95 |
4 |
吉首市 |
75 |
104 |
73 |
3 |
100 |
4 |
71 |
4 |
93 |
11 |
70 |
7 |
89 |
14 |
全省 |
74 |
109 |
72 |
3 |
104 |
5 |
71 |
4 |
99 |
9 |
70 |
5 |
94 |
14 |
附件1-3 优良天数比例改善目标 |
||||||||||||||
市州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2017年平均 (%) |
特护期(%)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特护期 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年均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特护期目标(%) |
较2017年升高(百分点) |
|
长沙市 |
71.8 |
48.1 |
75 |
3.2 |
60 |
11.9 |
78 |
6.2 |
67 |
18.9 |
80 |
8.2 |
73 |
24.9 |
株洲市 |
74.5 |
49.9 |
77 |
2.5 |
57 |
7.1 |
78 |
3.5 |
60 |
10.1 |
80 |
5.5 |
67 |
17.1 |
湘潭市 |
73.2 |
48.4 |
75 |
1.8 |
54 |
5.6 |
78 |
4.8 |
60 |
11.6 |
80 |
6.8 |
69 |
20.6 |
衡阳市 |
78.9 |
53.2 |
79 |
0.1 |
54 |
0.8 |
80 |
1.1 |
56 |
2.8 |
80 |
1.1 |
57 |
3.8 |
邵阳市 |
76.7 |
45.6 |
78 |
1.3 |
50 |
4.4 |
79 |
2.3 |
53 |
7.4 |
80 |
3.3 |
57 |
11.4 |
岳阳市 |
83.6 |
67.4 |
84 |
0.4 |
70 |
2.6 |
85 |
1.4 |
71 |
3.6 |
85 |
1.4 |
73 |
5.6 |
常德市 |
75.3 |
52.5 |
77 |
1.7 |
56 |
3.5 |
78 |
2.7 |
60 |
7.5 |
80 |
4.7 |
65 |
12.5 |
张家界市 |
88.8 |
73 |
90 |
1.2 |
76 |
3 |
90 |
1.2 |
76 |
3 |
90 |
1.2 |
78 |
5 |
益阳市 |
83.3 |
66.6 |
84 |
0.7 |
69 |
2.4 |
84 |
0.7 |
69 |
2.4 |
84 |
0.7 |
69 |
2.4 |
郴州市 |
89.6 |
75.2 |
90 |
0.4 |
77 |
1.8 |
90 |
0.4 |
77 |
1.8 |
90 |
0.4 |
77 |
1.8 |
永州市 |
82.2 |
57.6 |
83 |
0.8 |
60 |
2.4 |
83 |
0.8 |
60 |
2.4 |
83 |
0.8 |
60 |
2.4 |
怀化市 |
86.3 |
61.8 |
87 |
0.7 |
65 |
3.2 |
88 |
1.7 |
67 |
5.2 |
88 |
1.7 |
68 |
6.2 |
娄底市 |
87.1 |
73.2 |
88 |
0.9 |
74 |
0.8 |
88 |
0.9 |
75 |
1.8 |
88 |
0.9 |
76 |
2.8 |
吉首市 |
89.3 |
72 |
90 |
0.7 |
74 |
2 |
90 |
0.7 |
74 |
2 |
90 |
0.7 |
75 |
3 |
全省 |
81.5 |
60.3 |
82 |
0.5 |
63 |
2.7 |
82.5 |
1 |
64 |
3.7 |
83 |
1.5 |
66 |
5.7 |
附件2
湖南省“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全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到2018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6.7%,基本消除劣 V类水体。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到2019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3%,消除劣 V类水体。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
到2020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0.1%、10.1%以上,洞庭湖区总磷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其中: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到2020年,除总磷≤0.1mg/L外,洞庭湖湖体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益阳皇家湖、后江湖、三仙湖,岳阳南湖、芭蕉湖、东风湖,常德珊珀湖等内湖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湘江涟水西阳渡口、汨罗江南渡等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 96.4%;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动转型升级
1. 调整产业结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湘江流域、洞庭湖等环境敏感区域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准入。加强排查和监管,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禁已取缔的“十小”企业反弹。(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化工整治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依法整治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2019年底前,按照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制浆造纸产能退出。推动城市建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3. 加强水资源节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指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钢铁、纺织、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与池塘设施化循环水养殖新技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深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参与)
(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4. 狠抓工业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整治。认真落实《湖南省推进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方案》,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分年度、分行业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到2020年,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确保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继续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做到应收尽收。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管网建设不配套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认真落实《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加大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力度,到2020年,设市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洞庭湖、东江湖等重点区域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重点镇和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等重点区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处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未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80%、85%、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6.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入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配套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鼓励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推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治理水产养殖污染。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合理规范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推广实施两型水产养殖标准,依法规范渔业投入品管理。建立稻渔综合循环系统,实施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升级改造洞庭湖区70万亩精养鱼塘,加快推进其他流域精养鱼塘生态化改造,实现池塘渔业用水循环利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完成120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和一批典型流域农业面源综合治理示范区建设,其中,2018年建设40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在环洞庭湖区建设4个典型流域农业面源综合治理示范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整县推进模式,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2018年、2019年,分别新增完成整治行政村3000个、2000个,到2020年,全面完成列入“十三五”规划整治任务中13000个行政村的整治、验收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湖南省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到2020年,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7. 加强交通污染控制。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办理检验和营运手续。2018年起,全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2018年,岳阳、长沙、常德、益阳4市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建设任务并验收;其他10个市州编制并发布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2018年、2019年,地级城市分别完成方案建设内容的50%、75%以上,2020年全面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加强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8. 加强重点流域整治。加快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非法采砂整治、湿地生态修复、农村安全饮水等十大领域治理,以及大通湖、华容河、珊珀湖、安乐湖、冲天湖—马家吉河、东风湖—吉家湖、沅江七湖、黄家湖、桃花江流域等九大片区集中整治。(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严格落实不达标水体整治方案,加强浏阳河三角洲、捞刀河口等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水体的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参与)
9. 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综合利用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省农村地区黑臭水体实现整治全覆盖。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实现长治久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0.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以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重点,编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先期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防渗改造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着力保护水生态安全
1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千吨万人”)、1000人以上(“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49个入河排污口取缔任务,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22个环境问题整改;2019—2020年,推动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8年、2019年,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达到规范要求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到2020年,年度达标评估分数达到95分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个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12. 推进水质较好湖泊(水库)保护。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东江湖、水府庙水库等14个湖(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加快推动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3.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重点,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的方式,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到2020年,洞庭湖区完成54.74万亩湿地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湿。(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4. 加强水系连通。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清淤疏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到2020年,完成洞庭湖区沟渠塘坝清淤疏浚。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江河湖库水利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5. 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建立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水污染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在枯水期对重点断面、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加强水质预警预报。强化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采取限(停)产减排措施。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层面监督调度,确保相关水电站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6.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湖南段的8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和43个排渍(涝)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7.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18. 强化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结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分布,全省划分58个控制单元(其中优先控制单元11个,一般控制单元47个),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通过规划分区,实现分区管控,分类施策。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控站建设,完善水质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9. 全面推动落实河(湖)长制。编制河湖名录,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建立健全完善河湖档案,科学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整治方案,逐河逐湖制定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清单,加强河湖巡查,严格督导考核和问责,确保取得成效。(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附件:2-1. 2018—2020年需达到考核目标水质断面表
2-2. 2018—2020年需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表
2-3. 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2-4.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状况表
附件2-1
2018—2020年需达到考核目标水质断面表
目标责任书中序号 |
断面名称 |
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考核市州 |
|
47 |
西阳渡口 |
涟水 |
Ⅳ |
Ⅲ |
2018 |
娄底市 |
|
53 |
南渡 |
汨罗江 |
Ⅳ |
Ⅲ |
2019 |
岳阳市 |
|
2 |
常德市湖区 |
蒋家嘴 |
洞庭湖 |
Ⅳ |
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Ⅲ类 |
2020 |
常德市 |
3 |
益阳市湖区 |
南嘴 |
洞庭湖 |
Ⅳ |
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Ⅲ类 |
2020 |
益阳市 |
万子湖 |
|||||||
小河嘴 |
|||||||
4 |
岳阳市湖区 |
扁山 |
洞庭湖 |
Ⅳ |
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Ⅲ类 |
2020 |
岳阳市 |
东洞庭湖 |
|||||||
洞庭湖出口 |
|||||||
横岭湖 |
|||||||
鹿角 |
|||||||
虞公庙 |
|||||||
岳阳楼 |
|||||||
40 |
捞刀河口 |
湘江捞 刀河 |
Ⅳ |
Ⅲ |
2020 |
长沙市 |
|
45 |
三角洲 |
湘江浏 阳河 |
Ⅴ |
Ⅳ |
2020 |
长沙市 |
|
50 |
蒸水入湘江口 |
湘江蒸水 |
Ⅳ |
Ⅲ |
2020 |
衡阳市 |
|
52 |
六门闸 |
华容河 |
Ⅳ |
Ⅲ |
2020 |
岳阳市 |
附件2-2
2018—2020年需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表
目标责任书中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属水体 |
2018年水质目标 |
考核市州 |
|
1 |
大通湖 |
大通湖 |
Ⅲ |
益阳市 |
|
5 |
东江水库 |
白廊 |
东江水库 |
Ⅰ |
郴州市 |
头山 |
|||||
6 |
三江口 |
澧水 |
Ⅱ |
常德市 |
|
7 |
永定澄潭(区水厂) |
澧水 |
Ⅱ |
张家界市 |
|
8 |
萝卜湾 |
沅江 |
Ⅱ |
怀化市 |
|
9 |
浦市上游 |
沅江 |
Ⅲ |
怀化市 |
|
10 |
绥宁河口镇 |
沅江巫水 |
Ⅱ |
邵阳市 |
|
11 |
托口渠水 |
沅江渠水 |
Ⅲ |
怀化市 |
|
12 |
舞水入河口(黔城二水厂) |
沅江舞水 |
Ⅱ |
怀化市 |
|
13 |
陈家河(四水厂) |
沅江 |
Ⅱ |
常德市 |
|
14 |
凤滩水库 |
酉水 |
Ⅲ |
湘西自治州 |
|
15 |
河溪水文站 |
武水峒河 |
Ⅲ |
湘西自治州 |
|
16 |
侯家淇 |
沅江 |
Ⅲ |
怀化市 |
|
17 |
江口 |
酉水 |
Ⅱ |
湘西自治州 |
|
18 |
五强溪 |
沅江 |
Ⅱ |
怀化市 |
|
19 |
武水汇合口 |
沅江 |
Ⅲ |
湘西自治州 |
|
20 |
溪子口(县水厂) |
沅江酉水 |
Ⅱ |
怀化市 |
|
21 |
渡头村 |
资江赧水 |
Ⅲ |
邵阳市 |
|
22 |
桂花渡水厂 |
资江 |
Ⅱ |
邵阳市 |
|
23 |
球溪 |
资江 |
Ⅱ |
邵阳市 |
|
24 |
邵水入河口 |
资江邵水 |
Ⅲ |
邵阳市 |
|
25 |
塘渡口 |
资江夫夷水 |
Ⅱ |
邵阳市 |
|
26 |
坪口 |
资江 |
Ⅱ |
娄底市 |
|
27 |
城北水厂 |
湘江 |
Ⅱ |
衡阳市 |
|
28 |
舂陵水入湘江口 |
湘江舂陵水 |
Ⅱ |
衡阳市 |
|
29 |
大河滩 |
湘江耒水 |
Ⅱ |
郴州市 |
|
30 |
归阳镇 |
湘江 |
Ⅱ |
永州市 |
|
31 |
耒水入湘江口 |
湘江耒水 |
Ⅲ |
衡阳市 |
|
32 |
罗渡镇 |
湘江舂陵水 |
Ⅱ |
郴州市 |
|
33 |
双牌水库 |
湘江潇水 |
Ⅱ |
永州市 |
|
34 |
诸葛庙 |
湘江潇水 |
Ⅱ |
永州市 |
|
35 |
熬洲 |
湘江 |
Ⅲ |
衡阳市 |
|
36 |
草市镇 |
湘江洣水 |
Ⅱ |
株洲市 |
|
37 |
渡口大桥 |
洣水永乐江 |
Ⅱ |
郴州市 |
|
38 |
街埠头 |
涟水侧水 |
Ⅲ |
娄底市 |
|
39 |
橘子洲 |
湘江 |
Ⅱ |
长沙市 |
|
41 |
涟水入河口 |
涟水 |
Ⅱ |
湘潭市 |
|
42 |
联江村 |
湘江蒸水 |
Ⅲ |
邵阳市 |
|
43 |
渌水入河口 |
渌水 |
Ⅲ |
株洲市 |
|
44 |
洣水入湘江口 |
湘江洣水 |
Ⅱ |
衡阳市 |
|
46 |
胜利 |
湘江沩水 |
Ⅲ |
长沙市 |
|
48 |
霞湾 |
湘江 |
Ⅱ |
株洲市 |
|
49 |
昭山 |
湘江 |
Ⅱ |
湘潭市 |
|
51 |
八仙桥 |
新墙河 |
Ⅲ |
岳阳市 |
|
54 |
坡头 |
沅江 |
Ⅱ |
常德市 |
|
55 |
桃谷山 |
资江 |
Ⅰ |
益阳市 |
|
56 |
万家嘴 |
资江 |
Ⅲ |
益阳市 |
|
57 |
窑坡渡 |
澧水 |
Ⅱ |
常德市 |
|
58 |
樟树港 |
湘江 |
Ⅲ |
长沙市 |
|
59 |
城陵矶 |
长江 |
Ⅲ |
岳阳市 |
|
60 |
三溪桥 |
武江 |
Ⅲ |
郴州市 |
附件2-3
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目标要求 (达到或优于) |
1 |
长沙市 |
猴子石(长沙市二、三、八水厂) |
Ⅲ类 |
2 |
五一桥(长沙市四水厂) |
Ⅲ类 |
|
3 |
橘子洲(长沙市一水厂) |
Ⅲ类 |
|
4 |
株树桥水库(长沙市五水厂、廖家祠堂水厂) |
Ⅲ类 |
|
5 |
株洲市 |
一水厂 |
Ⅲ类 |
6 |
二、三水厂 |
Ⅲ类 |
|
7 |
四水厂 |
Ⅲ类 |
|
8 |
湘潭市 |
三水厂 |
Ⅲ类 |
9 |
一水厂 |
Ⅲ类 |
|
10 |
衡阳市 |
苏仙湾(江东水厂) |
Ⅲ类 |
11 |
黄茶岭(城南水厂) |
Ⅲ类 |
|
12 |
演武坪(城北水厂、演武坪水厂) |
Ⅲ类 |
|
13 |
邵阳市 |
桂花渡水厂 |
Ⅲ类 |
14 |
城西水厂 |
Ⅲ类 |
|
15 |
工业街水厂 |
Ⅲ类 |
|
16 |
岳阳市 |
金凤水库 |
Ⅲ类 |
17 |
常德市 |
陈家河(常德四水厂) |
Ⅲ类 |
18 |
张家界市 |
永定澄潭 |
Ⅲ类 |
19 |
益阳市 |
龙山港(市二水厂) |
不低于现状 |
20 |
郴州市 |
山河水库 |
Ⅲ类 |
21 |
小东江水库 |
Ⅲ类 |
|
22 |
永州市 |
曲河(曲河大桥菱角山水厂) |
Ⅲ类 |
23 |
诸葛庙(永州市二水厂、娘子岭水厂) |
Ⅲ类 |
|
24 |
怀化市 |
二水厂 |
Ⅲ类 |
25 |
娄底市 |
石埠坝 |
Ⅲ类 |
26 |
娄星区二水厂(桂花池) |
Ⅲ类 |
|
27 |
湘西自治州 |
狮子庵水厂(吉首二水厂) |
Ⅲ类 |
28 |
钟家寨水厂(吉首三水厂) |
Ⅲ类 |
附件2-4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状况表
序号 |
原始编号 |
地市 |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
2014年现状 |
1 |
CS0002 |
长沙市 |
天心区坦塘坡 |
优良 |
2 |
CS0029 |
长沙市 |
开福区迎宾路17号新华分社 |
优良 |
3 |
CS0041 |
长沙市 |
雨花区芙蓉中路精神病医院 |
优良 |
4 |
CS0044 |
长沙市 |
长沙市中间屋场 |
较差 |
5 |
CS0051 |
长沙市 |
省人民广播电台二○三发射台 |
良好 |
6 |
CS1002 |
长沙市 |
天心区白沙路白沙井 |
优良 |
7 |
XT0007 |
湘潭市 |
雨湖区云塘街道砂子巷社区(江麓机械厂7号井) |
优良 |
8 |
XT0009 |
湘潭市 |
雨湖区响水乡石马村洪家组(省税务学校) |
优良 |
9 |
XT0012 |
湘潭市 |
雨湖区长城乡羊轱村五组(湘潭大学) |
优良 |
10 |
XT0013 |
湘潭市 |
雨湖区长城乡羊轱村四组(冷库) |
优良 |
11 |
XT0054 |
湘潭市 |
雨湖区响水乡石马村洪家组(矿院工厂) |
优良 |
12 |
SS0013 |
湘潭市 |
韶山市供水公司球山水泵房厂区内(球山抽水站) |
优良 |
13 |
SY0001 |
邵阳市 |
北塔区陈家桥乡观音塘村2组(应安亭) |
较差 |
14 |
SY0005 |
邵阳市 |
大祥区檀江乡清峰村14组(双八亭) |
较差 |
15 |
43090120003 |
益阳市 |
益阳市民政局 |
较差 |
16 |
43090120007 |
益阳市 |
省地勘局414队 |
较差 |
17 |
43090120009 |
益阳市 |
金浩油中王 |
优良 |
18 |
CZ0011 |
郴州市 |
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海泉村湖波江组(海泉水厂) |
优良 |
19 |
CZ0021 |
郴州市 |
北湖区人民西路14号(北湖水厂) |
优良 |
20 |
CZ0030 |
郴州市 |
龙泉路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南湖水厂 |
良好 |
21 |
CZ0036 |
郴州市 |
北湖区下湄桥街道办事处铜塘湖村肖家组(花根村水厂) |
优良 |
22 |
CZ1004 |
郴州市 |
北湖区华塘镇塘昌铺村三组(塘昌铺村泉) |
优良 |
23 |
CZ0026 |
郴州市 |
苏仙区南塔街道办事处龙骨井农贸市场(龙骨井) |
较差 |
附件3
湖南省 “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好“净土保卫战”,切实做好2018—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2018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0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60万亩,对10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全面完成农用地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2019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50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48万亩,对5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2020年,湘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以内;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48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40万亩,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加强源头预防
1. 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严格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控工矿企业污染,控制污染源头。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及时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开展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涉重金属企业治污设施升级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无组织堆存堆放固体废物、物料,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强化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推进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全部分类入园。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期贮存、非法转移、填埋、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3.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和测土配方施肥,源头减少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等产粮(油)大县和长株潭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开展稻秆回收利用试点;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管控污水灌溉。开展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4. 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高垃圾处理监管能力,积极推广水泥窑垃圾协同处置试点工作。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参与)
(二)稳步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5. 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深入推进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到2020年,基本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株洲清水塘区域规划内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开展遗留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郴州三十六湾地区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完成娄底锡矿山地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锑浓度大幅削减,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基本完成衡阳水口山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区域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湘潭竹埠港区域完成企业关停后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推进退出场地相关建设规划的实施。(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牵头)
6. 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落实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对关闭矿山完成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矿井涌水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7. 切实解决重金属断面超标问题,稳步消除区域环境安全隐患。以13个重金属监测超标断面、资江流域锑污染、湘西“锰三角”地区尾矿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建立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管理台账,逐一摸清污染成因,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整治措施,跟踪问题整改进展,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到2020年,全面改善重金属监控断面超标状况。(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8. 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常德市、衡阳市、郴州市、湘潭市、娄底市等五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先行先试。(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9.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明确重点任务、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确定治理修复的优先次序,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持续推进长株潭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稳步实施农用地和污染地块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到2020年,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全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10.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继续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省粮食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参与)
1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污染家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详查工作。以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底数。(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2.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按受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回收秸秆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总结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到2020年底,全部建立分类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398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面积新增148万亩。(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参与)
13. 开展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和分用途管理。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4.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15.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及信息化管理能力。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网络监测。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6. 推动地方环境立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出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制度及《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附件:湖南省2018—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目标
附件
湖南省2018-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目标
(单位:万亩)
市州 |
安全利用 |
种植结构调整 |
治理修复 |
长沙市 |
34.06 |
17.05 |
8.51 |
株洲市 |
44.24 |
12.79 |
11.06 |
湘潭市 |
10.23 |
0.00 |
2.56 |
衡阳市 |
59.39 |
34.05 |
14.85 |
邵阳市 |
29.07 |
0.00 |
7.27 |
岳阳市 |
46.94 |
0.00 |
11.74 |
常德市 |
24.59 |
21.32 |
6.15 |
张家界市 |
26.83 |
0.00 |
6.71 |
益阳市 |
17.91 |
4.26 |
4.48 |
郴州市 |
40.23 |
4.26 |
10.06 |
永州市 |
29.06 |
12.79 |
7.27 |
怀化市 |
33.51 |
17.05 |
8.38 |
娄底市 |
17.88 |
21.32 |
4.47 |
湘西自治州 |
8.95 |
4.26 |
2.24 |
合计 |
422.89 |
149.15 |
10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