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持续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执法、重点专项执法检查、执法大练兵“环湖利剑”等工作,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在实践中练兵,以练兵促执法,执法办案数取得较大突破,办案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2017年,截至12月20日,我局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0起,移送行政拘留10起,查封扣押7起,处罚金额169.786万,案件数、罚款数较2016年同比增长167%、98.7%。
案例一、云溪区某砖厂拒不执行停排决定案
案情简介:云溪区某砖厂位于云溪镇,从事粘土砖生产、销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17年3月7日,我局对该砖厂下达停止排污决定书;3月21日,再次检查发现其仍在生产,继续排放污染物。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2017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云溪公安分局,企业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濮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槽罐车非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7日,濮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赵某、丁某在驾驶槽罐车过程中,将清洗罐体(运输过环己酮)的废水直接排放,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外排废水环己酮浓度为62189mg/L,环己酮低毒易燃,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槽罐车(豫J48308、豫JJ182挂)进行暂扣,并罚款6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
2017年4月28日,依据《湖南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云溪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赵某、丁某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例三、工业园某公司私设排口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5日,我局对工业园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配料车间地面开有3个圆孔,车间地面冲洗水通过圆孔排放,并流入下游松阳湖湖汊,经检测配料车间下方废水PH、COD超过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封闭配料车间地面冲洗水排口,对排口下方废水进行收集、安全处置,并处罚款15万元。
2017年5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云溪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案例四、云溪区某采石场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9日,我局对某采石场检查,发现该采石场2015年擅自开工建设板岩开采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已建成并于2016年6月投入生产。

现场照片
查处情况: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采石场责令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五、云溪区某食品公司拒不执行停排决定案
案情简介:云溪区某食品公司位于陆城镇新港村,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无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厂内一坑塘内。2017年3月6日,我局对其下达停止排污决定书;2017年5月27日,再次检查,该公司未完善污防设施和环保手续,擅自恢复生产。

监测人员取样
查处情况:2017年7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云溪公安分局,企业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联合执法、铁腕关停小废塑造粒企业
情况简介:云溪区8个塑料造粒厂和2个塑料吹膜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简陋,工艺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




现场照片
处理情况:年初,我局联合乡镇积极上门对该10家企业做思想工作,督促其尽快停产、清理设施和原辅材料。2017年3月1日,我局对该10家企业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2017年4月14日,我局联合经信、乡镇、公安、电力等部门对该10家企业进行强制断电。目前,10家企业已全部断电停产,9家已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完毕。
电力部门强制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