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拒不出具劳动合同解约证明
暨违反《劳动合同法》收取费用”情况调查的回复
徐艳霞同志:
收到你反映的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拒不为你出具劳动合同解约证明,并违反《劳动合同法》收取费用的信访件后,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度重视,于2010年8月31日派出专职监察员到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此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核实,2010年7月,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通过招聘人才的方式录用你进入肾内科临床岗位工作,今年该单位此职位仅录用了你一名医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院方对你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培训。你与院方自2010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签订了为期8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习一年。2010年8月17日,你因个人家庭方面的原因向院方提出辞职报告,2010年8月19日正式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院方也在2010年8月17日当天给你开具了《工作人员离院通知书》,并在医院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办理了离职的所有手续。应你个人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办理就业改派手续,院方在2010年8月20日为你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未收取任何违约费用。
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