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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根据来信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 独生子女国家补贴标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该条应用解释: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在我省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作出“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并对“凡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表扬和鼓励”规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这些人员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自《修改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该条应用解释:如何理解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如何理解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条例(2016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国有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他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年满60周岁)时,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符合领证条件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待遇。“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其中的给予优先,即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如果接纳有子女的老人,须先行接纳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惠,即在收取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条例(2016版)》未使用“终身未生育”的概念,但在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作了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前未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未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属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员,按照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的原则,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相关优待。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符合条件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十分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待遇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
二、 领取需要的条件和领取程序
1.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在2016年1月1日(湖南省二孩政策放开)前,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领取了的,持证到属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按年度每年领取120元,保健费由当地卫计局年终统一发放到指定的银行卡。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户口,未违法生育,现存活1个子女或2个女孩,适应享受人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奖励金由当地卫计局年终统一发放到指定的银行卡。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质条件,向属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未违法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残联颁发的一、二、三级的残疾证)或死亡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均可同时申报,离婚、丧偶的男性本人年满49岁即可。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6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9600元,扶助金由当地卫计局年终统一发放到指定的银行卡。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质条件的,向属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未违法生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或纯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有工作单位的,本人主动到退休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申报,属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级卫计局复审,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奖励金。企业退休职工或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奖励金由当地人社局随退休金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奖励金由所单位发放;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的纯居民的奖励金由当地卫计局年终统一发放。
感谢您对临湘市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