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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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职业健康管理 |
来信人: | 独白 |
来信时间: | 2024-07-07 10:35:40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请问哪些机构被允许举办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发证,或者相关部门近期有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
回复部门: | 临湘市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24-07-22 08:34:13 |
回复内容: | 微信用户: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咨询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得知,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已取消。企业如何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建议企业可采取以下三种(包括但不限于)方式: 一、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留下培训相关证明即可; 二、企业可在网络上寻找第三方公司,请第三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来企业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三、可在网上参加第三方公司开展的线上教育培训。 特此回复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