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安葬费标准
来信人: 刘红
来信时间: 2020-06-10 05:45:28
内容:

想咨询岳阳县干部安葬费标准到底是多少?是这样的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发[2012]1号)文件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执行的。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0-06-11 14:50:58
回复内容:

刘先生:

您好!转来的市长信箱反映事项(编号131903)已收悉,现就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岳人发〔2007〕11号)文件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上述标准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按照《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22号)文件,事业单位仅离休人员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发〔2012〕1号)文件系转发民发〔2011〕192号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病故的,其抚恤金需由所在单位人事股工作人员向组织部申报;如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抚恤金由所在单位人事股工作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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