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9-21
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来源:hbj   2017-04-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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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代拟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助力“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和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环函〔2015〕4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责任、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环境监管及环境质量全面负责,要明确监管区域、对象、内容、责任,实施分片包干到人。

构建“各级政府(管委会)组织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与设置

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环境监管责任,在全市9个县市区、4个非行政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和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市级、县级、乡镇级)。特殊监管网格(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独列出,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一级网格(市级):以13个县市区(含城陵矶新港区)辖区范围为单位划分为13个监管网格。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下同)等特殊监管网格纳入一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级网格(县级):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单位划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级网格(乡镇级):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的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网格监管内容与职责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网格内污染源依法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一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执法,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实施关停等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二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秸秆、垃圾、杂草杂物依法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定期巡查,及时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排污口综合整治等方面环境信息,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依法委托和上级网格责任单位主体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实施监管;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及时报告并参与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等工作;及时向上级网格和环保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拟建项目(如:采石、采矿、砖瓦窑、畜禽养殖场、小加工作坊、有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等)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环境监管网格运行与应用

(一)巡查。各级网格单位责任人员和环保管理员每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单位责任主体和环保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责任领导牵头落实本部门监管责任。

(二)查处。一级网格单位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四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并配合调查处理。受理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单位。对需多部门联合查处的,由一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联合执法。

(三)反馈。网格单位责任主体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单位责任主体。

(四)监督。积极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监督。上级网格单位责任主体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监督,不断完善并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五、责任追究

各地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通报批评。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问责,特别是对严重影响中央、省环保督察结果的将顶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表一

2、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表二一、二表(2).xlsx

3、岳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特殊网格表特殊网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