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04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管工作,我局决定依法对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随机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04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二)实施主体
各辖区环保部门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对下属县市区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适用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核与辐射方面监管也不适用本方案。
(四)抽查对象、方式和具体内容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信息基础
各辖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和执法台账,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制定专人负责动态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涵盖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以及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六)抽查比例
各辖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等要求不再执行,其它有关于监管频次的要求也不再执行。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重点排污单位应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企业。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区)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持国家、省、市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污染源、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和环境不良企业的特殊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二、基本原则
(一)抽查“双随机”
各辖区环保部门合理调配现有监察、监测、自然生态、固废管理、辐射、总量、环评、污防等现有资源,形成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统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规范执法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必须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各辖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立即查处一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四)抽查保密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各辖区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
各辖区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辖区人民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督查。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辖区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建设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为随机抽查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技术和经费保障。市环保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双随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公开曝光,执行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情况将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辖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制定本辖区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及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4月30日前建立辖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