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科室、中心、支队、分局、站: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
一、工作目标
集中全市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市所有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
二、领导机构
为有效整合力量,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做好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市环保局决定成立“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李国保任组长,余岳良、李石六、卿漪、蒋卉、万四良、程育芝、周兴、傅平任副组长,龚石罗、钟亚军、游冰、高奎云、涂厚文、李凌、田立峰、周万鹏、陈文雄、胡卫保、熊朝辉、吴尧平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龚石罗兼任。
三、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辖区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全市环保系统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国控、环统、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等企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尾矿库;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自查和复查情况填写附件1和附件2,企业自查负责人和环保排查负责人须签字。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排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结果按照附件3《“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要求填报,整治负责人签名。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各单位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对辖区内所有环境污染隐患的整治情况,要按照附件4填写《各县市区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措施汇总表》。
2.督办落实
各单位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各单位要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4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15日,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4年1月15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辖区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2014年1月,环保部门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2014年1月上旬,市局将对各地工作部署情况和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4年1月至4月,各单位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2014年4月2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排查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和附件2、3上报市局。2014年4月,市局将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4年5月-2014年11月)
2014年5月至11月,各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2014年9月,市局将对各地整治验收情况开展督查。2014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上报市局。自2014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月工作情况及附件3、4上报市局。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4年12月)
2014年12月上旬,市局由局领导带队分片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应急、污防、环评、固废、监测等部门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并于2014年1月5日前,将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及附件7(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联络表)上报市局。
市局负责对直管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对重大信访投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风险隐患突出整治不到位的采取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约谈、停拨资金、区域限批等措施。市局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其他局领导带领业务科室分片负责的工作机制,对县(市)、区开展指导和督查。具体分工见附件5。
各县(市)、区必须对负责监管的所有企业开展排查整治,直接排查和现场复核企业数不得少于20家。市局会组织督查组对县(市)、区负责排查的排污量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加强指导和复核,督促整改。
(二)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附件6《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各地可按本次排查要求,自行增加监测企业、频次、点位和项目。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测。
(三)加大信息公开。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在门户网站上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排查整治情况。2014年4月20日前,公布大排查情况,2014年11月20日前,公布整治验收情况。市局将适时公开全市大排查工作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相对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各级环保部门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治组织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要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并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
许国光 8879712(兼传真)联系:岳阳县、平江县、岳阳楼区、经开区
柴水军 8879715(兼传真)联系:汨罗市、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南湖风景区
徐 志 8879705(兼传真)联系:临湘市、华容县、云溪区、君山区
(注:各县(市)、区将所有上报资料按时报送给各自对应的支队联系人,要求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件)
电子邮箱:yyhbjc@126.com
附件:
1、企业自查情况表
2、环保部门复查情况表
3、“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
4、各县市区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措施汇总表
5、市环保局大排查工作分片负责表
6、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
7、岳阳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联络表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企业自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 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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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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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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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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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手续情况 |
环评批复单位及时间 |
“三同时”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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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距离是否落实到位 |
未拆迁到位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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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使用和主要产品生产情况 |
主要原料及年使用量(吨) |
原料中所含重金属的种类 |
原料堆存是否规范 |
原料使用是否符合环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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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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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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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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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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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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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请当地政府取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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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
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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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废气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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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期间监测超标情况 |
监测时间 |
监测点位 |
超标因子 |
监测结果 |
超标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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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处置情况 |
废物 名称 |
是否属危险废物 |
产生量(吨) |
暂存/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
处置方式 |
接收处置单位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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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
缴纳金额(万元) |
核定依据 |
是否统征 |
是否使用排污收费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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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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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情况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是否备案 |
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
其他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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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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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信访投诉情况 |
是否有重复投诉 |
是否有进京上访 |
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 |
其他投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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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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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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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总体 情况 |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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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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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填写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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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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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章)
说明:所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均可在厅门户网站查询
附件2:
环保部门复查情况表
企业基本 信息 |
企业名称(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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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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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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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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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手续情况 |
环评批复单位及时间 |
“三同时”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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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距离是否落实到位 |
未拆迁到位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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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使用和主要产品生产情况 |
主要原料及年使用量(吨) |
原料中所含重金属的种类 |
原料堆存是否规范 |
原料使用是否符合环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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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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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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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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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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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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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请当地政府取缔 |
□是 □否 |
提请关闭文件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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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
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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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废气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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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期间监测超标情况 |
监测时间 |
监测点位 |
超标因子 |
监测结果 |
超标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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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处置情况 |
废物 名称 |
是否属危险废物 |
产生量(吨) |
暂存/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
处置方式 |
接收处置单位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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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
缴纳金额(万元) |
核定依据 |
是否统征 |
是否使用排污收费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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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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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情况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是否备案 |
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
其他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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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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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信访投诉情况 |
是否有重复投诉 |
是否有进京上访 |
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 |
其他投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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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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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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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总体 情况 |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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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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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填写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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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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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章)
说明:所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均可在厅门户网站查询
附件3: “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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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或遗留问题 |
行业类型 |
排查发现问题 |
环境问题等级(严重、较大、一般) |
处理意见 |
整治责任人 |
整治进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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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每月上报。 |
附件4: 各县市区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措施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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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排查 企业数 |
存在隐患企业数 |
取缔 关闭数 |
挂牌 督办数 |
停产 整治数 |
限期 治理数 |
立案查处数 |
罚款 金额 (万元) |
申请强制断电数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 |
向公安机关 移送 案件数 |
通过 整治 验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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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每月上报。 |
附件5:
市环保局大排查工作分片负责表
序号 |
区域 |
局领导 |
牵头科室 |
支队联系人 |
1 |
岳阳县 岳阳楼区 |
余岳良 |
人事科 规财科 |
龚石罗 许国光 |
2 |
平江县 经开区 |
李石六 |
自然保护科 |
何方明 |
3 |
华容县 君山区 |
卿 漪 |
科技科 法制科 |
周春明 |
4 |
临湘市 云溪区 |
蒋 卉 |
审批办 创模办 |
段德训 徐 志 |
5 |
汨罗市 屈原管理区 |
万四良 |
污管科 |
薛观源 |
6 |
湘阴县 南湖风景区 |
程育芝 |
总量办 |
许洞明 柴水军 |
7 |
市直企业 |
傅 平 |
监察支队 辐射站 |
方卫华 |
附件6: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工作技术指导意见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做好我省2014年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市、县环境监测机构更有效开展监测,特制定2014年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工作技术指导意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开展2014年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工作。
一、频次要求
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对国控企业排放情况开展监测。非国控企业在排查期间至少完成一次排放情况监测。排查期间,对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要开展一次监测。
二、现场监测
本次工作主要针对企业本身的排污行为及因企业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开展监测,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布点采样。
监测项目涉及到:水样中的pH值、铅、镉、砷、六价铬及特征污染物;土壤中的pH值、铅、镉、砷;固体废物中铅、镉、砷及六价铬的毒性浸出鉴别。各级监测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工作。
采样时,工作人员应采用GPS对所有点位进行定位,并用数码相机拍照备查,并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取证等工作。
1、企业排放监测
(1)废水
监测点位均在总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如发现其它排口,也应采集废水样品。监测项目可参考按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因子及其环评批复要求来执行。
(2)固体废物的渗漏液
对固体废物的风险源有明显渗滤液的进行渗滤液的布点采样;并对该不明固体废物采样,做浸出毒性监测。
(3)废气
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气可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
2、涉重金属外环境质量监测
(1)地表水和井水
①对曾经出现过环境污染纠纷的企业,如企业的纳污水体为河流的,则在企业排污口下游的河流控制断面布点采样。
②车间地面冲洗水或企业废水随地表径流排入周边洼地、池塘的,应对该洼地、池塘进行布点采样,确认其水质是否安全。
③对可能受到企业堆渣场或尾砂库的渗滤液影响的地表水、井水进行布点采样。
④无论是否有处理设施,废水通过无防渗的明渠(沟)排放的企业,应查清明渠(沟)废水是否对两旁井水造成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点采样。
以上点位、监测项目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自行选择。
(2)土壤
①对临近厂界且位于企业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
②对可能受企业渣场或尾砂库影响的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
③对可能受到企业物料运输、原料堆存等无组织排放源影响的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
④无论是否有处理设施,废水通过无防渗的明渠(沟)排放的企业,应查清明渠(沟)废水对两旁土壤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点采样。
以上点位、监测项目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自行选择,如开展监测,必须监测pH值。
三、实验室分析
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四、质量控制
本次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水质监测与土壤监测的质量保证与措施按照《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的相关要求执行。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环境监测过程中建议采取以下质控措施:
1、实验室内质量保证与控制
(1)空白试验:每批样品每个分析项目都必须做全程序试剂空白,并且报出试剂空白值。
(2)平行样品分析:每批样品每个分析项目要做10%的明码或密码平行样品分析。
(3)加标回收:每批样品每个分析项目要做1个以上全程序的加标回收。
(4)密码样品考核:每批样品每个分析项目要自带一个考核标样。
2、实验室间质量保证与控制
将样品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妥善保存,如发现超标3倍数据,则必须进行样品复测,并自行组织实验室间比对复测。
3、现场监测质控要求
(1)现场空白:每个工作组每天采集水样现场空白1-2个。
(2)现场平行样:每个企业每批水质样品采集不低于10%的现场平行样,当一个监测点位每次采集的样品数低于10个时,至少要采集1个现场平行样。
(3)注意防止固定剂的污染。
(4)采集土壤样品还应注意采集对照点。
4、记录要求
各种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要求每个监测任务建一个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监测方案
(2)采样记录
(3)样品交接记录
(4)分析原始记录
(5)质控结果报告单。
(6)监测报告
附件7:
岳阳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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