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函〔2017〕34号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区环保分局:
现将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阳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支队联系人:许国光15873099158
大气科联系人:宋 翔 18673098889
附件:《岳阳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
岳阳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
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7〕239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7〕410号)等有关要求,严厉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核实砖瓦生产企业是否属于当地政府淘汰关闭对象。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2017年底前,基本关闭淘汰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
(二)对没有纳入政府淘汰关闭范围的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生点是否建设收尘装置和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是否建设配套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016年7月1日以来,砖瓦行业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组织对砖瓦干燥及焙烧窑、破碎、制备成型等各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
3、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4、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人,并于8月10日前将联络人名单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8月)
各县市区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工作,认真填写《关闭淘汰砖瓦企业检查表》(附表1)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表2),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8月26日前,向社会公开排查企业名单、整治方案、《关闭淘汰砖瓦企业检查表》(附表1)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表2)。
(三) 督查总结阶段(2017年9月)
9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开清理整顿情况并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总结通报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组织机构应由大气管理、法制、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环境监察负责开展排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起草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2、按照《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排查情况,大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淘汰关闭方案,书面致函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到位,对排查出的应开展环保整改的企业,制定整改标准,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
3、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监测部门负责对企业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采样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
4、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公安案件进行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到位。
(二)淘汰关闭到位。
1、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要运用综合手段,责令立即停产,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淘汰关闭到位。
2、对位于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会商当地发改部门和经信部门,制定淘汰关闭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在2017年底前应关闭到位。未关闭前,要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
1、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信息公开到位。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贯工作,将工作向社会公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处罚、整改、淘汰关闭等情况,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在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附表1:《关闭淘汰砖瓦企业检查表》
附表2:《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