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5%。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对燃煤锅炉的整治。到2017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鼓励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快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的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政策。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工作;水泥熟料生产完成脱硝工作。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全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前,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挡作业,严禁敞开式施工,施工现场道路应按规定硬化。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应实行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清理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内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
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5.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石油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燃油供应管理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4年底,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8.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9.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市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继续对淘汰、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1.优化空间格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的城镇化地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项目和指标的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对风能、太阳能、农村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推动新能源发展。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及采用浅层地能采暖制冷等技术和设备。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工业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15.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30号)文中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全市城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1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7.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到2014年底,完成细颗粒物等在线监测能力全覆盖。
18.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灰霾、臭氧和酸雨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等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7年底,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2014年底前,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应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23.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检测信息,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六)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动员全民参与
24.明确政府(管委会)统领责任。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25.强化企业治污责任。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6.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和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27.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底前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8.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倡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七)加大资金保障,拓宽投融资渠道
29.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大气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机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淘汰的黄标车进行残值评估和财政补贴。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同时,市和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淘汰燃煤锅炉的资金补贴比照2009年“蓝天工程”淘汰燃煤锅炉补贴方案执行;制定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粘土砖厂的补助方案,明确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14年5月底前,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并分解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下降指标如期完成。
附件:岳阳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表
附件: 岳阳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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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部 门 |
责 任 分 工 |
一 |
市环保局 |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 |
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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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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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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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市发改委 |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 |
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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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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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市财政局 |
1、负责协调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
2、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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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市经信委 |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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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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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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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市规划局 |
牵头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 |
六 |
市住建局 |
1、负责建筑施工场内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
2、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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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市城管局 |
1、负责建筑施工场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治理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的油烟造成的污染。 |
2、负责控制城镇垃圾焚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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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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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市交通运输局 |
1、负责绿色交通运输推广实施。 |
2、对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不予核发2015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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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市公安局 |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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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查处侦办涉嫌污染环境的治安、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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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市物价局 |
1、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
2、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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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市科技局 |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
十二 |
市气象局 |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
十三 |
市政府督查室 |
负责将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十四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的宣传教育工作。 |
十五 |
市工商局 |
负责注册登记时前置审批的查验工作。 |
十六 |
市质监局 |
1、负责依照要求进行锅炉安装审批工作。 |
2、在2017年底前,吊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符合要求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