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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精神和环保部关于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厅务会研究,现就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保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分级负责。省厅负责省管火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核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审核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对象由市州环保局确定。
三、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包括初次发放、换发、延续、变更、撤销和注销(具体要求和条件见附件1、2)。各级环保部门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新改扩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应与其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总量的核定工作。现有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排放标准,按照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方法核定;新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环评批复核定。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通过现场检查、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要责令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或停止排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2、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在全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共享;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省厅和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新发、换发、延续、变更、撤销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六、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厅统一制定(见附件3),由各级环保部门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的编号按照区域代码(6位)+发证年月(年末2位+月份2位)+发证流水号(4位),共14位数字,由省环保厅进行统一编码。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撤销和注销条件
2、排污许可证申领申请表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样式
附件1: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撤销和注销条件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
1、排污单位所有生产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
3、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按规定实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
5、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涉重金属、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的企业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文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总量指标应提供相关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原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3、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主要指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现有排污单位发生排污权交易行为引起排污许可量变化;或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形。排污单位应在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书面申请,注明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内容,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部门证明材料或排污权的核定文件;
3、原有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三、排污许可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向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四、排污许可证注销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
1、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获准延续的
3、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申领申请表
附件3:
排污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纸张:选用200G铜版纸印刷
尺寸:420*297mm
文字规格:
“排污许可证”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号74Pt,烫金
“单位名称……”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号28Pt,颜色为单黑色
“发证机关……”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号24Pt,颜色为单黑色
LOGO水印:大小127*127mm,颜色为C:14,M:0,Y:15,K:0
底纹:颜色为C:25,M:15,Y:40,K:0,尺寸为346*246mm,底纹标有HB字样。
排污许可证
(副本)
(封面样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XX环境保护局印制
持证须知(封二)
一、本证根据《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和发放。
二、本证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三、持证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持证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五、持证者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持证者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持证者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八、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持证者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
九、本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排污许可证
(副本)
(首页样式)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xx年xx月xx日
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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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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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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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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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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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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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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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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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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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产污生产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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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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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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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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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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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一栏仅对电力、水泥、造纸、玻璃行业企业填写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污口
编号 |
类型 (废水/废气) |
地理位置 |
排放 去向 |
排放 方式 |
排放时段 |
|
经度 |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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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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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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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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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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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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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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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污口编号 |
污染物名称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污染物 排放浓度 |
|
名称 |
浓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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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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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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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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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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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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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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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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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单位:吨
类型 (废水/废气) |
污染物 名称 |
年许可 排放量 |
|
污染物1 |
|
|
污染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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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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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对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填写。
三、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单位:分贝
序号 |
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
|
昼间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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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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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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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权交易情况记录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
序号 |
主要污染物种类 |
有偿使用情况 |
备注 |
|
数量(吨) |
价格(元/吨)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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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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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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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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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权交易情况
序号 |
主要污染物种类 |
交易情况 |
交易 时间 |
备注 |
|
出让数量(吨) |
受让数量(吨) |
||||
1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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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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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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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纸张:封皮选用绿色PU皮面,文字烫金,内页选用120G胶版纸印刷。尺寸:210*297mm。
封皮文字规格:
“排污许可证”采用方正大标宋简体,字号45Pt,烫金。
“副 本”采用方正大标宋简体,字号35Pt,烫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方正大标宋简体,字号22Pt,烫金。
内页文字规格:
“排污许可证(副本)”字体采用黑体加黑。
其余字体采用宋体,字号为14Pt,颜色为单黑色。
LOGO水印:尺寸46*46mm,烫金。
内页尺寸210*297:底纹颜色为C:25,M:15,Y:40,K:0,边框尺寸为186*267.5mm,左右距边框尺寸为15mm,上下距边框尺寸为18mm,文字放置距上下35mm,距左右34mm。
底纹标有HB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