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印发了《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函〔2020〕195号),率先将产业园区纳入了环保信用评价范围。2022年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了《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107号)。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因此,在全面总结2023年度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编目的
通过修编《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推动产业园区落实属地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程序、环保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十八条。明确了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定义、原则、组织实施单位评价工作流程、环保信用修复程序和评价结果运用范围等相关内容。
(一)正文条款变动情况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仅微调3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评价依据删除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因该文件已于2023年4月5日失效(第一条)。
二是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同步抄送机构“湖南银保监局”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第十七条)。
三是附则中增加“原《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107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施行时间予以明确。
(二)评价标准变动情况
主要有三方面修订:一是强化结果导向,删除2项生态环境管理类指标,降低3项管理类指标分值权重;二是增加2项园区环境质量相关的评价指标;三是调整2项环境监管和绿色发展类指标内容,合并2项应急风险防控指标。《产业园区评价标准》原6类24项指标调整为6类23项,其中包含19项扣分项,4项加分项。
三、《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