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布“利剑”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0-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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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岳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以下简称汨罗分局)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期间利用无人机发现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舟南路某公司旧厂房内存放有可疑废品。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该公司大门紧闭、无人应答,遂向附近群众宣传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相关内容,鼓励知情村民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

2022年3月24日,汨罗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内存在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情况,汨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厂房为湖南众合优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铅蓄电池汨罗中转点,3月3日和3月13日共转移两批次废铅蓄电池58.04吨,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汨罗分局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进行了奖励。

            

仓库堆放的废铅蓄电池现场                         废铅蓄电池转移现场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拟对该公司罚款26.2万元。

该公司反映,由于企业初建管理不规范,此次违法为初次违法,同时立即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汨罗分局复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1、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广泛收集环境违法线索,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2、充分尊重企业陈述和申辩权,听取企业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条措施》,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18时许,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向地下储罐注入重油时,高温重油引起罐内残液轻组分气化,轻组分气化气体逸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

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大气、水环境进行监测,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进行应急处置,21日凌晨险情控制后,对事故储罐及周边地面残留物进行清理、处置,防范次生环境事故发生。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处置费、应急监测费、人员转移安置费)99.44万元。

事故处置现场1                                 事故处置现场2

           

事故处置现场3                                事故处置现场4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法人梅某、技术员李某、安全员王某3人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进入公诉阶段。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公安”联动协作机制运转有力。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取证,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动执法反应快速,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控制法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真正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二是公私财产损失的快速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是污染环境罪的重要定罪量刑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确保案件证据材料充分、有力。

三是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高效衔接。

三、岳阳市某车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简介】

2022年2月2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云溪分局(以下简称云溪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某车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危险废物暂存不规范、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外排现象。

    该车辆清洗公司从事危货车辆清洗,有3个洗车工位。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运营,但酸性尾气处理设施碱液箱见底,循环喷淋液液位处于喷淋管道下,无使用迹象;同时,该公司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未时入库贮存,危废暂存库建设不规范,贮存未分类分区;另外,储存废水罐体顶部有废水外溢现象,储罐后外墙外有积水坑,经监测坑内废水COD达 2240mg/L、氨氮39.4mg

          

污泥危险废物未入库贮存                   尾水储罐后围墙处积水坑采样

            

尾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危险废物贮存现场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合计罚款99.8万元。

结合企业违法情形,我局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整改方案,且仍存在清洗罐车现象,9月16日,生态环境部门向政府书面报告对该洗车场依法实施关停。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服务企业和严格监管并重,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对少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环境管理粗放、环保意识淡薄、治污设施老化,主观故意逃避监管,要实施铁腕治污不动摇,坚决用好配套办法,打好组合拳,努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