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云溪区、君山区。
(二)岳阳县麻塘镇、新开镇建成区。
(三)临湘市原儒溪镇(包括滨江产业园区域)、长安街道、五里牌街道建城区。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Ⅰ类: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禁燃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动开展禁燃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