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 邮编: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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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伍市片区)入河排污口 |
建设地点 |
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伍市片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凌公桥河右岸。东经113°16′14.638″,北纬28°46′55.787″ |
建设单位 |
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湖南君德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入河排污口概况 |
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与湖南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口进行合并后,总处理规模为20000m3/d。由于伍市溪枯水期水量较小,当现有排污口排放量扩至20000m³/d后,伍市溪无剩余纳污能力消纳新增废水。因此,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拟将伍市溪排污口(坐标东经113°16′18.08″,北纬28°47′1.71″)迁建至凌公桥河右岸(坐标东经113°16′14.638″,北纬28°46′55.787″)。排污口类型:改扩建。排污口分类为工业级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入河方式:管道。处理规模2万m3/d,一期采用“格栅+集水池+调节池+混凝池+初沉池+A/O池+二沉池+反硝化滤池+高效接触氧化池+混凝池+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接触消毒池”;二期采用“格栅+沉淀+调节池+初沉池+A2/O+MBR+紫外线消毒”;三期采用“预处理+AAO+MBR生物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生物滤池+紫外线消毒”。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枯水期总磷排放浓度降低至0.2mg/L;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 |
入河排污口对水环境的影响和水环境保护措施等 |
影响分析: 1. 对水质影响 论证排污口属于改建排放口,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规模按2万m3/d,尾水排放标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 A 标准经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排污口排入凌公桥河在汇入汨罗江,排污口下游不会形成超过现状水质类别(超Ⅲ类)的污染混合区,在汨罗江新市断面COD、氨氮、总磷基本可恢复到背景浓度。排放水体污染物不涉及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不涉及温排水,排污受纳水体凌公桥河和汨罗江水量丰沛,水质较好,水动力作用和稀释能力较强,同时论证排污口排水流量所造成的影响很有限,基本可忽略不计,不会造成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现象。 2.对水生态影响 尾水通过管道排入伍市溪再经凌公桥河汇入汨罗江,废水排放对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影响较小,且符合《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要求“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对地下水影响的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项目所在区域居民用水采用平江县自来水管网提供,项目所在区域居民和企业用水不采用地下水,项目地下水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源,不以地下水位供水水源,地下水开发程度较低。同时,从受纳水体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角度分析,项目区域地下水是向汨罗江水体汇集,不会渗漏补给地下水,因此,论证排污口尾水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下水产生影响。 4、对第三者权益影响的分析 项目改建排污口后正常排放情况下,区域水质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水质要求,对水功能区水质、生态以及第三者权益三方面产生的影响极小。建设单位需要对入河污水进行妥善处理与监控,严格控制污水水质达标排放,将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水质、生态以及第三者权益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5.对下游取水单位的影响 根据现状调查,论证排污口流凌公桥河和汨罗江交互处下游9600m为新市镇水厂取水口,水厂取水规模为1万m3/d。经计算论证,排污口在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下游不会形成超过现状水质类别(超Ⅲ类)的污染混合区。随着污染物的稀释和迁移扩散,主要污染物浓度进一步降低,不会对下游9600m处的新市镇水厂取水口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汨罗江属于大江大河,废污水排放污染影响不会过中泓,不会对对岸取水口造成威胁。
保护措施: 为确保入河排污口水质安全稳定地达到相关标准限值,防止突发水污染事故,必须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同时也需要对受纳水域水质进行监测。 水污染防治措施:在厂区以外、污水入河前设置监测点,监测入河排污口水质信息,在监测点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快速响应突发事件,预警水污染事故。为确保论证入河排污口水质安全稳定地达到相关标准限值,防止突发水污染事故,必须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同时也需要对受纳水域水质进行监测。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时,应根据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对受纳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时,监测时间应从产业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试运行开始,直至正常生产后两年,监测频次为每旬初监测一次,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测断面,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对农药化工企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测项目的规定,监测项目应包括 pH 值、COD、BOD5、氨氮、悬浮物油类、挥发酚、氯化物、总氮、总磷、重金属等。 对于受纳水域水质监测断面,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对地表水监测项目的规定,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温、pH等24项常规监测项目。 其他措施:严格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及《入河(海)排污口分类规则》(环办执法函[2020]718 号)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加强日常管理与巡检,确保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尽可能避免事故性排放发生,并制定非正常排放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