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1500吨/年分散剂、1500吨/年流平剂、2000吨/年消泡剂、5000吨/年水性树脂、5000吨/年功能色浆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复公示
经审议,2024年1月30日,我局拟批准《 关于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1500吨/年分散剂、1500吨/年流平剂、2000吨/年消泡剂、5000吨/年水性树脂、5000吨/年功能色浆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复公示 》,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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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1500吨/年分散剂、1500吨/年流平剂、2000吨/年消泡剂、5000吨/年水性树脂、5000吨/年功能色浆变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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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云溪片区北侧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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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本变动项目位于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云溪片区北侧湖南倍特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2020年5月12日,你公司《1500吨/年分散剂、1500吨/年流平剂、2000吨/年消泡剂、5000吨/年水性树脂、5000吨/年功能色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我局环评批复(岳环评〔2020〕77号),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在原环评基础上发生多处变动:①平面布局变化,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17570.15m2变为16896.42m2;②罐区储存能力增大,由原2个30m3、6个23m3的甲类埋地储罐变更为2个44m3的地上甲类储罐、6个30m3的埋地甲类储罐,并增加预留60m3的地埋储罐;③产品变化,新增3000吨绿色环保中高压水汽循环水处理剂(以下简称“锅炉阻垢剂”)产品,在分散剂、流平剂、消泡剂总体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散剂、流平剂、消泡剂各小类的生产规模;④原辅材料变化,聚醚分散剂、深色聚酯分散剂、聚醚流平剂、聚醚消泡剂、水性树脂等产品原辅材料调整,新增部分原辅材料;⑤主要生产装置变化,中试生产线变为小批量生产线,聚醚生产线由8条线改为6条线、聚酯和丙烯酸生产线由13条改为8条、水性树脂由9条线改为12条,其各产品的生产线生产规模调整;⑥废气处理措施变化,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废气处置方式变更为水喷淋处理;原RTO处理设施改为水喷淋+除雾+RCO处理设施;甲类仓库、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措施改为碱喷淋工艺。变动后,项目VOCs排放量由2.15685t/a变为2.6021t/a,增加0.44525t/a,其中新增锅炉阻垢剂产品造成VOCs排放量增加0.4395t/a,原有产品、罐区、废气处理设施等变动造成VOCs排放量增加0.00575t/a;罐区仓储能力较原环评增大65.66%;调整原辅材料后新增甲苯、甲醇新污染物;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属重大变动,现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
主要环境影响 |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废气污染,规范建设各废气集排气系统和处理设施。项目甲一车间聚醚反应工序废气经“三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甲二车间高分子助剂生产废气、设备清洗废气、水性树脂有机废气和甲三车间水性功能色浆有机废气、油性功能色浆有机废气以及丙类车间功能色片有机废气经“水喷淋+除雾+吸附-催化燃烧(RCO)”处理后由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丙类车间功能色片生产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甲类仓库及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经“碱喷淋”处理后由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加盖收集并经“生物除臭+水喷淋”处理后由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丙类车间锅炉阻垢剂生产废气经“酸喷淋+除雾+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甲二、甲三车间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二甲苯、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苯乙烯、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甲类车间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功能色浆生产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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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文件 | 公众参与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