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20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问责的典型问题案例选编
来源:hbj   2016-10-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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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公款吃喝或接受宴请问题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司司长、党支部书记毛振宾违规接受宴请问题。毛振宾2015年在应急管理司举办培训班期间宴请与培训班无关人员,并将餐费计入培训班费用结算;违规接受某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宴请并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2.国家民委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副院长、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国家民委招待所所长徐莹违规组织、接受宴请问题。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徐莹5次组织、参加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进行的超标准公款宴请,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案人员国家民委财务司巡视员王玉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巴莫阿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广告协会党支部书记、秘书长杨洪丰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5年9月至12月,杨洪丰先后3次到某私营企业设立的内部餐饮包厢接受吃请及宴请他人,费用均由该私营企业承担。杨洪丰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所长王加启,蜜蜂研究所党委书记谢双红违规接受宴请问题。王加启、谢双红2015年7月在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中带领职工违规接受他人宴请,违规住宿酒店套房,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山西省高平市环保局副局长郭家武违规接受宴请问题。郭家武于2015年两次违规接受某企业宴请。经高平市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19日研究,决定给予郭家武党内警告处分。

6.河南省禹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何兵等人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5年11月28日中午,何兵与该大队无梁中队中队长袁明祥、古城中队中队长王贯勋,在禹州市某酒店接受无梁镇一企业宴请,商议减免该企业上缴排污费问题。2016年2月4日,禹州市纪委给予袁明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何兵、王贯勋党内警告处分。

7.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在机关食堂违规组织吃喝问题。2016年3月7日下午,该局举办女职工“厨艺大比拼”活动。活动结束后,局长孙建波安排工作人员购买剑南春、汾酒各一件,共花费2800元。当晚,35名参加活动人员、7名评委及9名未参加活动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该局机关食堂聚餐并饮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孙建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调查期间,相关人员主动退赔了就餐费用。3月25日,郾城区纪委给予孙建波党内警告处分;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司法局纪检组长陈志红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8.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唐瑞明违规领取交通补贴问题。唐瑞明2013年至2016年3月在已配备公务用车保障上下班的情况下违规领取交通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9.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环保局小店镇环保所所长赵会昌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问题。2015年7月,赵会昌同意该所公务用车停放在县城某小区,没有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依据公车管理有关规定,经博野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赵会昌行政警告处分。

10.山西省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任建红违规私车公养问题。2015年12月8日,任建红违规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花费公款249.31元。调查中,任建红主动交代了用单位公务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20余次的情况,共计花费约6000元。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组织交代尚未掌握的情况,并将6000元违规加油款退还,经市环境科学院党支部研究,并由市环保局党总支报请市直纪工委会议2016年2月21日批准,决定给予任建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环保局驾驶员何丙东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3月19日,何丙东违规驾驶公车为朋友搬迁帮忙。5月20日,县环保局对其予以辞退,并责令退还违规使用公车产生的费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张志杰因对公车使用管理不严,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12.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徐伟违规停放公车问题。2016年6月11日,徐伟为了方便晚上开展秸秆综禁巡查工作,在未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其居住银河绿苑小区东门。经2016年6月17日埇桥区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伟行政警告处分。

13.河南省偃师市环保局主任科员张建欣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问题。2012年2月至2015年6月,偃师市环保局主任科员张建欣利用职务之便,以协调联系工作为由,长期借用偃师市环保局下属单位“偃师市国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越野车一台,直至该公司改制后注销,张建欣才将车辆归还偃师市环保局办公室。经偃师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建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飞、副主任科员武会峡违规报销车辆维修费问题。 2012年,王晓飞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的车辆维修费2600元记入单位公车维修账单中一并支付。 2015年8月,武会峡将亲友的车辆维修费4850元记入单位公车维修账单中一并支付。2016年3月4日,陕州区纪委给予王晓飞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2600元;给予武会峡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4850元。

15.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直属中队中队长韦盛译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2月9日,韦盛译独自驾驶南丹县环保局公务用车前往南丹县困龙湾富泉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处理公事。当日11时问题处理完毕后,韦盛译未经领导同意,私自用公车搭载其朋友回六寨镇麻阳村老家过年,直至2016年2月13日才将车辆归还单位。2016年4月19日,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给予韦盛译行政记过处分。

16.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唐颜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6年2月13日,唐颜和该局专职驾驶员何某某驾驶单位公车以到德旺乡采集水样为名,当天并未采集水样,而是在何某某朋友姜某的安排下在德旺某餐馆用午餐。用餐后,唐颜安排何某某用公车送自己及其丈夫去印江办私事。2016年3月22日,唐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三、公款旅游问题

17. 财政部中国财政学会县级财政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下称县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贾杰违规参加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8月,贾杰参加县级专委会在满洲里举办的研讨会期间,违规参加公款旅游活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级专委会主任委员贾康对研讨会期间发生违规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原党委书记、副主任吕建设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吕建设2015年6月同意并参加能力建设中心在组织第18期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赴地方调研期间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能力建设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王玉军因对该培训班发生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9.中国贸促会秘书长徐沪滨违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2013年在带队赴国外培训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用公款旅游,违规多领取出国伙食费、公杂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浙江省瑞安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金良和副局长陈宣华、原副局长洪国需等三人接受行业协会邀请外出旅游问题。2013年间,黄金良、陈宣华、洪国需等三人接受市印染协会组织的九寨沟、长江三峡旅游,每人均摊费用4000余元,全部由该协会出资承担。2016年6月7日,市纪委分别给予黄金良、陈宣华、洪国需党内警告处分。

21. 黑龙江省嘉荫县委书记闫立海等人借考察之名变相组织用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5月,闫立海从伊春市乌伊岭区委副书记、区长岗位调任嘉荫县委书记。7月29日,闫立海电话邀请乌伊岭区委书记韩殿君带领该区四大班子成员到嘉荫县联合考察“乌伊岭湿地—嘉荫界江游”旅游线路。8月1日,韩殿君带领四大班子成员及一些机关干部共23人,与闫立海带领的嘉荫县相关人员14人一同乘坐游船从嘉荫码头行驶至萝北县黄金古镇景区,游览后返回。午餐晚餐均饮酒。活动车船、用餐共花费2.82万元,均用公款核销。闫立海、韩殿君等人以考察旅游线路之名启动的所谓考察,事先未向上级请示报告、无考察公函、未制定相应考察方案,活动期间双方未安排有实质内容的会谈,无考察记录,活动结束后双方未形成考察报告、无意向性合作文件,属变相组织用公款旅游,变相走访看望。对此,黑龙江省纪委给予闫立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伊春市纪委给予韩殿君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违纪人员,均被追究了责任。同时,责令参加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2.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2013年至2015年,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院长张燕平违规批准本单位人员通过因私渠道公款出国(境),累计18批次35人次,个别团组借公务之机公款旅游。张燕平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3.江西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编外聘用人员朱训利用身份便利要求免费接待旅游问题。2016年1月1日,朱训利用其被借用在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工作的身份,带着同学等一行4人到某旅游风景区游玩,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和景区管理部门接待,免除景点门票、索道票等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经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研究决定,对朱训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并扣发全年绩效奖金。经省纪委驻省国土厅纪检组研究决定,对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处长黄庆龄进行诫勉谈话。

24.贵州省图书馆副馆长刘梅等人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2015年12月9日至12日,刘梅在赤水市参加遵义市图书馆学会2015年会暨贵州省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遵义地区培训会。12月10日上午,培训班开班仪式结束后,刘梅邀约本单位参会人员罗某等4人以及黔西南州图书馆参会人员赫某等2人,安排驾驶省图书馆公车和黔西南州图书馆公车一起到赤水市游玩。2016年6月,刘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大办婚丧喜庆问题

25.甘肃省酒泉市环保局原副局长王治林违规操办女儿婚礼问题。2014年10月,王治林报告女儿结婚事宜,并作出“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的承诺。但随后以请柬、口头等方式邀请本单位职工24人参加女儿婚礼。婚礼当天接受环保局46名干部职工礼金1.2万元。王治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受礼金予以退还。

26.辽宁省兴城市旧门乡环保助理张庆军违反规定为女儿操办升学宴问题。2015年8月2日7时许,张庆军在旧门乡某饭店以庆祝女儿上大学为由置办酒席,宴请亲属朋友,并收受礼金数额8500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张庆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7.湖南省岳阳市规划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李建军(正处级)违规操办母亲寿宴问题。2015年,李建军与家人商定,于11月21日邀请亲戚为母亲举办80岁寿宴。同事屈某得知消息后,向李建军反复请求“要邀请几个关系好的同事去热闹一下”,李建军最终同意并要求控制邀请范围。21日当天,市规划系统29名干部参加寿宴。李建军回单位上班后,主动退还亲戚以外人员礼金1.41万元。李建军违规同意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其母寿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局党组、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向市委、市纪委写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参加寿宴的干部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

28.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副镇长伍校荭违规操办其子婚宴问题。2016年2月18日,伍校荭在涪陵饭店为其子操办婚宴,共办酒席65桌,期间,伍校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21000元。2016年3至5月,伍校荭分3次将21000元礼金上交。2016年6月,涪陵区纪委给予伍校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中国建设银行福建龙岩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林忠违规操办儿子婚礼问题。陈林忠顶风违纪,操办儿子婚事违规收受建行同事礼金9600元。违反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申报操办儿子婚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事后未向组织补充报告。福建省分行对此进行严肃追究,给予陈林忠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责令其退还相关礼金;责成龙岩分行党委、纪委作出深刻检讨,并公开约谈龙岩分行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对参加婚宴的行内九职等(副科)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

30.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梁士彪违规发放奖金问题。2015年3月,梁士彪违规同意为中心部分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党支部书记、司长刘灿等人违规发放补贴问题。刘灿2013年至2014年1月同意以审稿费名义为该司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标准定额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曾少华,副所长胡传海、副所长李铮,2013年至2015年1月同意以审稿费名义向职工发放补贴,曾少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和免职处理,胡传海、李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医药报社原党委书记、社长、总编辑方贤业违规发放过节费问题。2013年至2015年,方贤业同意以“绩效工资”等名义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为报社职工发放过节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洪俊岭,现任副主任(主持工作)高东英,以及原副主任刘静湖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洪俊岭、高东英、刘静湖同意以手机充值卡、图书卡、过节费、全勤奖、劳务费等名义为职工发放各类津补贴以及超额发放第13个月工资,高东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俊岭、刘静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环保局违规发放福利问题。额济纳旗环保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接受管理对象赠送的用于环境保护宣传的自行车11辆并分配给单位职工使用。2016年3月4日,额济纳旗纪委给予局长王永斌党内警告处分、对副局长狄敏华进行诫勉谈话、对副局长永青进行批评教育。11辆自行车已由旗财政部门收缴并处理。

35.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环境监测站违规发放补贴等问题。2015年1月至12月,息县环境监测站违规发放节假日补贴9900元,同时存在同城接待及购买茶叶问题。2016年3月,息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息县环境监测站站长邓海波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领导息县环保局副局长胡在忠诫勉谈话。

36.吉林省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原成员、副主任罗国平违规用公款支付职工电话费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罗国平在担任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期间,决定用公款为该局职工办理“存话费赠手机”业务,共办理245部手机、公款支付话费22.75万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罗国平还因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7.山东省临沭县殡仪馆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该殡仪馆以加班费、差旅费等名义,违规向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发放补贴15.51万元。临沭县纪委给予该殡仪馆馆长吴广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38.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原主任魏国、副主任姚坤违规收受节礼问题。2015年春节前,魏国、姚坤违规收受相关人员赠送的海鲜礼品,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9.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党支部书记、司长周冠华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2013年春节违规收受业务关联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购物卡、加油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40.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时红霞、环境监察局平明分局局长王科、白塔分局局长韩俊浦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时红霞、王科、韩俊浦分别收受某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中秋节、春节赠送的购物卡4000元,时红霞、王科、韩俊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办事员许涛违规收受礼卡礼品问题。2014年8月,许涛收受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辖区某企业法人代表卢某某所送的海鲜1箱、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20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卡全部退交。

42.山东省郯城县环保局自动监测站站长赵永志违规收受节礼问题。2015年9月,赵永志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茶叶、酒水等礼品。郯城县纪委给予赵永志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所得予以追缴。

43.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违规收受“微信红包”问题。2016年1月5日,郏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负责发放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的朋友高某某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高某某找到杨磊让其帮忙办理,并给杨磊发了一个60元的“微信红包”,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遂向高某某提供了一张套打的环保检测合格贴。2016年4月5日,经郏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磊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44.河南省林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原成海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原成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管辖区内部分排污企业人民币40920元及购物卡13900元,对相关企业排污费申报、征收及日常监督检查给予照顾。2016年6月8日,林州市纪委给予原成海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

七、其他问题

4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违规同意建设楼堂馆所问题。2012年至2015年,李晓江同意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楼堂馆所改造工程,以及同意超标准改建领导办公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6.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李万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4年至2015年,李万甫在开展党支部活动、党日活动中违规要求、接受地方单位的接待安排,违规收受土特产、入住酒店套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47.辽宁省盖州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振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金振石任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期间,提出举办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落成庆典,邀请盖州市各机关单位及部分企业参加庆典并收取了赞助费56.4万元,金振石负主要领导责任。营口市纪委给予金振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相应违纪款。

48.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环保局违规在企业报销烟酒费用问题。2012年7月,石台县环保局为县某企业申报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项目资金拨付后,局主要负责人桂建杰找到该企业负责人,称申报项目时在县城一名烟名酒店拿了一些土特产、高档烟酒等礼品,并要求其支付礼品费用。2014年底,该企业负责人到名烟名酒店为县环保局支付2万元的烟酒费用。桂建杰因还有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49.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赵世恩、副院长费立发超标准维修改造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问题。2015年7月22日,赵世恩主持召开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费立发提出的院舍维修改造方案,决定在院党委书记、院长办公室和新建小型会议室内增设卫生间,将5名副院级领导办公室与小型会议室连通并增设卫生间,扩大办公用房面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纪委负责人提出质疑后,费立发未采取整改措施,也未向组织报告。按照省委巡视组意见,该院已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并对办公用房超标问题进行整改。赵世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费立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昌吉州政府原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甘旭杰违规建设内部接待场所、豪华装修问题。2013年11月,甘旭杰主持会议决定将新建的警用物资装备库两个房间进行豪华装修。2015年2月起,州公安局将装修好的两个包厢用作公务接待就餐场所。2016年4月,昌吉州党委给予甘旭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责典型问题选编

1.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调研员张立强因原单位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2013年至2015年间,临猗县公安局法制室原主任陆某以各种名义向本局部分民警和有关社会人员借款300余万元,大部分借款期满未还;2015年1月起,陆某未缴纳党费、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且无法联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2015年11月16日陆某被所在党支部除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5年12月1日陆某被开除公职。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陆某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5月,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运城市公安局调研员、时任临猗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山西省石楼县卫计局局长温建宏等人因下属单位长期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被问责。石楼县卫计局下属罗村镇卫生院先后两任院长刘某、梁某长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刘某、梁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5月,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石楼县卫生系统党总支书记、原卫生局局长史建平,卫计局局长温建宏和纪检组长王文珍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益德煤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路庆威,纪检书记王旭亮因单位人员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问责。2016年元旦期间,经路庆威同意,该公司董事杜某驾驶公车回乡过节并报销相关费用共计4000元。杜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退赔公车私用全部费用。2016年3月,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路庆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王旭亮被诫勉谈话。

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党委书记张立新、原党委书记聂广荷因下属严重违纪问题被问责。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高行镇副调研员郝唯实、蔡雪慧未经组织批准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及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郝唯实受到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处分;蔡雪慧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张立新、聂广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5.原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等人因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2015年7月,上海市委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置业)存在公款旅游问题。城建集团纪委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转至城建置业纪委组织调查。城建置业纪委仅凭相关人员的说辞及编造的材料作出反映不实的调查结论,城建集团党委、纪委未严格审核就将该结论报告市委巡视组。8月,上海市纪委调查发现,公款旅游问题属实,城建置业投资部经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裴建群和总经理袁继康同意,于2013年4月组织16人前往外地公款旅游,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处理。张焰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下属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缺乏监管,对调查工作未严格把关。城建集团纪委书记朱晨红对调查工作重视不够,将调查任务下转至城建置业纪委,轻信调查结果并上报。城建置业纪委对反映问题线索敷衍塞责,调查不力。裴建群明知是公款旅游,仍同意该调查结论并上报。2015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张焰被诫勉谈话,朱晨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裴建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董事长职务;袁继康被免去城建置业总经理职务;城建置业纪委书记张连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江西省新余市委委员、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郭瑞新因违规为假释人员发放工资福利被问责。2005年12月,新余市商务局职工蔡水牙因犯受贿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月,法院对其裁定假释。蔡水牙以因公致六级伤残军人身份为由,向市商务局上访要求办理工伤保险以及社保、工资待遇等。2013年7月,市商务局经研究补发其自2011年1月假释出狱后至2013年7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郭瑞新作为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空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在处理蔡水牙上访问题时未经认真调查核实,擅自决定发放补助款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新余市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纪委同意,给予郭瑞新党内警告处分。

7.江西省九江市质监局党组成员、调研员、纪检组长童跃进因本系统多名党员干部违规送“红包”问题被问责。2014年3月,市质监局4名班子成员和2名县(区)质监局局长借时任省质监局局长王詠(已另案查处)母亲去世之机,每人分别送给王詠礼金10000元,该违纪问题被组织调查处理。童跃进作为市质监局纪检组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给予童跃进党内警告处分。

8.江西省赣州市发改委纪检组长钟华锋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近年来,赣州市重点办(重点工程办公室)原主任杨某某、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周某某、市物价局黄某某等人先后因违纪被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3年4月,赣州市纪委监察局发现市重点办及发改委刘某伟、刘某林、刘某君存在违纪行为,责成市发改委对上述三人立案调查,市发改委长时间未予处理,直到2015年8月,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约谈钟华锋后,才对刘某林、刘某君作出行政记过处分决定(刘某伟因病死亡,不再给予处分)。钟华锋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对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对该立案调查的案件超期未结、查处不力。经赣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给予钟华锋党内警告处分。

9.河南省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宏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凤山因班子成员违规操办女儿婚宴被问责。2015年10月,周口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彦彬,先后通知12名县(市、区)工商分局局长、41名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51名市辖区四个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等,分三次在周口市某饭店参加女儿结婚宴请。李彦彬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不仅未如实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而且利用职权公然邀请同事、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女儿婚宴,违规收受礼金41800元,顶风违纪,性质十分恶劣。邵宏伟作为周口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纪律约束不严,监管措施乏力,顶风违纪行为就发生在自己眼下,仍然视而不见,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王凤山作为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本应从严监督执纪,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但其对同级领导的监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履行监督责任不及时、不到位。2015年12月,李彦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邵宏伟、王凤山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陈新华因分管单位发生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被问责。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陈新华分管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期间,该看守所严重违反相关纪律,冒领市财政经费220.06万元,并截留其中135.57万元用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同时,该看守所还存在违规公务经费支出,违规发放干警交通补贴、夜班补贴等行为。陈新华作为市公安局分管市第一看守所的领导,纪律观念淡薄,监管意识不强,未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使本应受到监管的财政资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违纪违法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陈新华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河南省安阳市委政法委调研员李长顺因分管部门违规组织培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2015年4月,安阳市委政法委在林州太行春天酒店(四星级)举办全市政法宣传干部培训班。此次培训活动既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也未按照规定报安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平均每人每天收取费用660元,严重超出会议培训费用标准;培训期间,安阳市委政法委政治部组织宣传科负责人边天亮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组织37名学员集体游览景区,门票1470元从培训费中支出。李长顺作为安阳市委政法委负责政法宣传的分管领导,有责不尽责、履职不到位,对分管工作没有及时了解、有效掌控、正确履职,在组织的全市政法宣传干部培训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导致培训未按规定上报审批备案、收取费用超出规定标准,且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顶风违纪行为。边天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3月,李长顺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峰,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建平责任落实不到位被问责。2014年至2015年,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开展工会活动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工会费”13.54万元,违规发放年休假补助18.22万元,违规发放春节慰问金、加班补助及工程项目建设补助65.74万元。王峰作为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局党组会议上作出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决策;刘建平作为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违规分管单位财务工作,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局党组会议上主动提出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意见。王峰、刘建平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13.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余坪镇党委副书记唐湖海因对下属疏于教育管理被问责。唐湖海任余坪镇党委副书记分管镇机关期间,余坪镇政府干部伍某、方某、黎某、彭某在城关地区多次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唐湖海作为分管机关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对伍某等人参与赌博的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湖南省邵阳学院原院长谭镜星等因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被问责。2015年5月,益阳市委原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原主任陈某因被查出任职邵阳学院政法和教育科学系副主任经历系造假,被责令辞职并以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调离益阳。经查,时任邵阳学院党委书记张天晓、院长谭镜星、组织部长袁曦等召开碰头会讨论时,张天晓提议为争取当时在湖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的陈某毕业后回校任教,拟任陈某为邵阳学院政法和教育科学系副主任,谭镜星没有提出异议,袁曦虽然在个别征求意见时曾提出反对意见,但在碰头会上没有提出异议。因违反组织纪律,张天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谭镜星、袁曦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湖南省纪委)

15.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局长肖建军等人因下属人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受到责任追究。该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干部在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不收敛、不收手,全员收受业务对象所送购物卡或礼金,受到严肃处理。肖建军作为区财政局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没有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没有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过党风廉政建设并落实责任清单。杨俊奇身为区财政局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委员,分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重业务轻管理,没有专门组织学习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蒋杰任区财政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从未向财政局机关党委专题汇报纪检工作,没有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两个责任”等规定,没有主动查找和发现下属单位违规违纪线索,对出现收受礼金问题失察失管,违反办案纪律为审查对象说情。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杨俊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肖建军、蒋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叶安等人因下属严重违纪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2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副局长李超华、治安大队长苏永明、刑侦大队长吴国城、牛角派出所副所长郑艾军等4名公安干警违规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期间李超华与郑艾军因口角打架斗殴,致郑艾军轻微伤。经查,郑艾军是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工作时间饮酒,属于严重违纪。涉案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叶安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委朱少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7.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鸿生等人因单位违规发放补贴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11月,该院在制定加班补贴发放制度中擅自扩大加班补贴发放范围,在加班补贴发放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乱发滥发加班补贴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津贴补贴制度。林鸿生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有领导责任;丁悦生作为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负责组织起草加班补贴制度以及加班情况公示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张展成作为纪检组长对违规问题不制止、不纠正,负有监督责任。2016年3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林鸿生、丁悦生、张展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展成被调离岗位,违规发放补贴全部收缴。

18.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彭绍全因单位“四风”问题突出受到责任追究。2011年至2013年期间,吴川市人民法院将19.54万元旅游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2012年至2013年期间,该院在接待活动中以食品发票报销洋酒、香烟等费用共16.01万元。此外,该院还存在违规配备、使用、借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问题。彭绍全作为党组书记、院长,不正确履行责任,对“四风”突出问题不纠正、不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3月,彭绍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违纪款项被追缴。

19.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任彦宽因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任彦宽在担任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该中心通过与省内某假日旅行社签订合同,先后两次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西藏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其中,第一批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前往纳木错、林芝、雅鲁藏布大峡谷等景点进行5天的观光旅游,旅游费用为公款支出;第二批培训因故未能成行后,任彦宽授意中心办公室主任黄某某将准备用于培训考察费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以及送节礼。2015年11月,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任彦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20. 海南省琼中县文化馆原馆长何丕杰因下属单位违规发放节日补助问题被问责。2013年9月和2014年5月,琼中县民歌展演团违规向全团职工发放中秋节、国庆节、端午节补助款。何丕杰身为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不力,对县民歌展演团财务开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何丕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1.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陈彩云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陈彩云在担任牛市口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办事处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拆分工程项目,刻意规避公开招投标程序搞“暗箱”操作,并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先后有3名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陈彩云作为街道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过程既不督促研究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也未及时对有关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教育及提出廉政工作要求,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

22.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文彬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8月,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人员李某,将该局2015年上半年业务科室误餐费用4800余元以业务培训费用名义予以报销。2015年8月下旬,李某在报销业务工作会议费用中,又再次将该局平时办公和接待费用1.1万余元以会务费名义一同报销。作为分管领导,杨文彬在知晓这两次费用报销的情况下,仍予以签字同意,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雷文全,党委副书记焦绍文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09年11月,大划镇党委违反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将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仅3个月的徐某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2015年12月,崇州市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已任该镇德寿村党支部书记的徐某党员身份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大划镇党委组织员沈某因对发展党员审核把关不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雷文全作为大划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大划镇党委副书记焦绍文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4.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副镇长王庭松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2月至4月,在磁峰镇征用原炽昌矸砖厂土地过程中,王庭松作为磁峰镇分管领导,未按照征地工作规定安排人员实地测量和核对面积,对该镇小石社区党支部书记杨某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失察。2015年8月,杨某涉嫌贪污被立案调查,王庭松在杨某亲属提供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书面材料上签了“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确认,其行为严重妨碍了调查工作。王庭松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贪腐问题失察,其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在组织调查中有干扰、妨碍调查的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云南省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昌恒因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问责。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张昌恒任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同意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向招标代理公司收取“专家评审费”共计205.1万元,违规将其中的180.24万元发放给单位干部职工(截止2016年8月16日,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的资金已收缴86.38万元,其他的正在收缴);违规将收取的保证金分4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昭通建行获取利息60余万元。同时,张昌恒同意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违规向4位副局长发放汽车燃油补助费5.24万元(已收缴上交财政)。2016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张昌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6.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司法局局长白永军因单位违规用公款支付部分手机款及通讯费用问题被问责。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元江县司法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中国电信元江分公司通过保底消费赠送手机业务,违规用公款支付部分手机款及通讯费用共计人民币8.245万元,领取31部手机,分配给司法局干部职工使用。2015年11月,县司法局干部职工主动退缴违纪款8.245万元已上缴县财政。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白永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财政局原局长辛四辈,副局长李志军、赵俊良因参加下属举办的升学宴,分别受到责任追究。辛四辈、李志军、赵俊良和部分本单位干部职工受邀参加本局职工师军生、张巧梅合办的子女升学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师军生、张巧梅受到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辛四辈作为隆德县财政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县财政局党总支副书记和局长职务;李志军、赵俊良作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8.新疆自治区昌吉州木垒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肖武等人因下属人员乱收费和收受加油卡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8月至2015年底,木垒县大浪沙交警中队部分执勤民警不按规定处罚违章车辆,擅自向违章车辆司机先后收取费用5.12万元;收受个别违章人员1.4万元加油卡,为其减轻处罚。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肖武(时任木垒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薛东军、其间临时负责中队工作的董杰琨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浪沙交警中队中队长李顺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9.新疆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原党总支书记袁新华因单位发生套取资金、违反人事纪律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至2014年,袁新华在任东泉治超站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巴里坤县三塘湖交警中队中队长杜世英利用向东泉治超站上报值勤人员名单之机,套取东泉治超站补助款4.05万元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袁新华明知年会武为县水利局在职人员,仍雇佣其为治超站驾驶员,给其发放工资、补助共计7.13万元。另外,袁新华还指使单位人员虚开加油票9.8万元用于治超站支出。2016年3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和违反财经纪律,袁新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新疆兵团七师131团党委因团机关违规开支三公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被问责。2015年5月,兵团财经纪律检查发现,七师131团存在违规支出三公经费35.13万元,发放津补贴3.24万元等问题。2015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131团党委被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