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5-25
岳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11-1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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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木业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

【办案单位】:岳阳市平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林琳   彭乾

【案例类型】: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林琳、彭乾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平江县XX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木质纤维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2021年4月22日,平江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5月8日送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四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一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县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二是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绝不放松每一个污染环节,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了很好的教育和政策的宣教效果。

案例二

汨罗查处一起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办案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办案人员】:胡阳、黄卫东

【案例类型】: 一般处罚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初接到信访人反映有人夜间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收到线索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通过晚间摸排,确认一处隐密藏匿点;6月15日,我局联合检察、公安等部门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时,对该处隐密藏匿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信访人反映地点位于汨罗市归义镇罗家湾,业主罗某某仓库中堆放有铝灰(危险废物类别:HW48)160袋、约80吨,通过对仓库业主调查确认,铝灰为汨罗市XX金属有限公司擅自堆放,该公司环保手续齐全,铝灰堆放地之仓库,屋顶、围墙完善,未见扬散、渗漏、流失等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件处理结果】:汨罗XX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堆放铝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60万元罚款决定。为消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堆放的铝灰予以查封、扣押。

【典型意义】: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权威,并及时督促企业依法进行整改,规范了相关行业危险废物堆放行为。

案例三

违反水污染防治案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

【办案单位】:岳阳市平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叶劲松   李游

【案例类型】:水污染

【当事人】:平江县XX石材加工厂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叶劲松、李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平江县XX石材加工厂在生产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下游未经硬化的收集池(原为农田)。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处理结果】:2021年4月15日,平江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6月1日送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壹拾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对全区企业杜绝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

案例四

岳阳市湘阴县XX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案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肖鑫、周鹏

【案例类型】:排污许可

【案情介绍】: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湘阴县XX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021年5月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19日,该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开始收集、贮存危险危废,2021年5月19日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停止收集危险废物。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实行了登记管理,并于2021年1月4日在网上填报并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430624MA4Q7BAH98001Z,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为103项环境治理业772: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属重点管理类别,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案件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2021年9月15日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立即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局查处的典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企业为新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企业通过降低排污许可等级的方式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监管执法,确实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案例五

某公司立行立改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办案单位】:汨罗分局

【办案人员】:杨震、许春风

【案例类型】: 立行立改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2日,我局获悉来自红网问政湖南的关于“岳阳汨罗市罗江镇滨江村十古公路边从前两年开始移出基本农田被私人混凝土硬化开工了一个废铁厂,半夜经常机械轰鸣对当地产生了严重的噪音和扬尘污染。从去年开始拆解废旧液化气钢瓶导致液化气泄漏对当地老百姓的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依法进行处置,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该舆情反映地点位于汨罗市罗江镇滨江村京街五组,经营者为许某某,主要从事废旧钢铁回收、分拣、打包,该单位全称:汨罗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工艺为:收购原材料(废旧钢铁)—分拣—氧切—打包,该公司生产设备为:打包机1台;该公司现场正在作业,公司主要在该地从事废旧钢、铁分拣打包其俗称“废旧物品回收站”,所从事的回收、分拣、打包项目不含清洗、破碎,现场未发现群众所指的“废旧液化气钢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货物均为废旧铁窗和废旧钢管等钢铁;针对群众反映的半夜经常机械轰鸣问题我局也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询问,均未反映该公司有夜间作业问题;关于群众该厂扬尘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未做任何防止扬尘外扬或抑尘的措施,现场作业均为露天作业;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回收过程中可能有夹杂废旧摩托车发动机,经氧割后由废旧机油产生,该公司利用油桶进行收集,近300斤暂未处理,执法人员考虑该公司不是有意收购废旧摩托车发动机进行拆改并考虑到废旧机油量较小,要求该公司立行立改,立即找有资质处理废矿物油的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合理合法转移。

【案件处理结果】:目前,现该单位已找到远大(湖南)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该废矿物油,并已签订合同,现正在申报转移联单正在着手处理危险废物,该公司已自行拆除、清空场地,不再从事废品收购。

【典型意义】:该案作为典型意义为老百姓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进行循序渐进教导的同时,该单位负责人能够积极认识,并自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案例六

某运维公司自动监控造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竟、肖鑫、詹烈云

【案例类型】:干扰自动监控设施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3日,根据生态环境部飞行检查移交线索,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制造厂的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制造厂的自动监控设施由某运维公司负责运维,检查发现某运维公司涉嫌存在以下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一)废水:1、氨氮仪器量程锁定为低量程0mg/L-2mg/L;2、氨氮仪器的日志记录显示4月21日至4月28日修正参数K值和B值被人为修改为0.8和0.3;3、校准校验记录本未如实记录,部分标样测量数据与仪器历史记录不一致。(二)废气:1、碱回收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的自动反吹装置损坏,未连接烟尘采样器;2、烟尘分析仪镜片被烟尘覆盖,将烟尘仪镜片清理干净或遮挡烟尘光源后,发现数采仪上的烟尘监测数据与未清理前数据波动不大,处于12.7 mg/m³-13.0 mg/m³之间,只要通电,烟尘检测器就会自动输出一个固定的电流信号值。

该运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运维公司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了该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一是自动监控造假方式隐蔽。运维公司使用锁定仪器较低量程、修改后台参数等手段,导致测量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浓度,这种通过软件造假的行为比破坏监测系统硬件的方式更加隐蔽。二是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收到案情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固定现场证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调查,高效开展了案件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