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布“利剑”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08-1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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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汨罗市罗江镇新鑫木材加工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巡查,发现汨罗市罗江镇新鑫木材加工厂东侧水坑内水质较黑,与其他水体水质有明显差距。

经查,该水坑内水质较黑与汨罗市罗江镇新鑫木材加工厂有关,该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油水分离废水,根据环评要求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进入冷水池,后续用于冷却循环水补给,不外排,但该公司擅自将油水分离废水喷洒至木片,以达到减量废水的目的,因木片露天堆放,在雨水淋融的作用下,含油水分离废水混合雨水后,部分直接流入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水坑内,造成污染现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10万元。

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1、充分利用无人机方式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非现场检查,通过创新方式,深入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远程执法。

2、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偷排废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2、平江县伍市镇海力石材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平江县伍市镇海力石材有限公司排放白色废水,导致下游农田受到影响。经调查核实,平江县伍市镇海力石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花岗岩开采销售,2022年4月22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左右,平江县伍市镇盘安新村出现大暴雨天气,该公司塘家冲矿点生产废水循环池因暴雨导致池内循环水外溢,该矿点负责人未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接到村干部反馈该情况后发才开始将循环池废水回抽采矿区,但由于雨水量大,回抽泵功率较小,未能将池内废水全部回抽,导致循环池废水自南侧一角溢流进入雨水沟,排入下游灌溉渠,并有部分进入农田。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2.8万元。

【启示意义】

1.长期以来,企业存在自身环境风险意识不高,对水污染事件抱着“不发生不预防、发生后再处理”的侥幸心理,本案中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不重视,对自身环境风险点不了解,对本单位应急预案内容、处置方式不清,该案的办理是对排污企业的一种教育和警醒,各排污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风险可控,这是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

2.自“利剑”行动开展以来,平江分局始终坚持“从严、从快、从重”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不姑息”,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置、固定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也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3、陆兵牛蛙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陆兵牛蛙养殖场成立于2019年,总养殖面积约40亩,年产量30万公斤牛蛙,该养殖场养殖废水经初级沉淀池(添加聚合氯化铝)-末端沉淀池-外排无名小沟-最终汇流入临湘市桃林河。

2022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开展养殖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对陆兵牛蛙养殖场沉淀池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经检测总磷0.46mg/L,超过《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3/1752-2020)表1中一级标准限值(0.4mg/L)的0.15倍。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15万元。

【启示意义】

1、近年来,农村养殖行业迅速发展,养殖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牛蛙养殖废水量大,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对水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该类型案件的查处对农村养殖行业治污起到震慑作用,对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起到强有力效果。

2、该案为《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3/1752-2020)实施以来,查处的一起养殖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件,该排放标准分类设置了不同的控制要求,并对养殖尾水和底泥的处理利用提出相关要求,为水产养殖行业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