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3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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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岳阳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开始日期:2023-7-31  结束日期:2023-8-31

  为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岳阳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岳阳大道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 邮编:414000

  2、传真:0730-8879819

  3、电子邮箱:315955253@qq.com



  岳阳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17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下达我市的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三)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前谋划、突出奖补、问题导向、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以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本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调度项目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指导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开展独立监督或再评价;配合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权限另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指导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级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定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意见,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会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进展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督促和指导,配合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资金,并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应过程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并备份电子和纸质档案。

  (五)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和项目设计及概(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负责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对项目和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机制建设。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补、污染防治和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奖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生态环境投融资机制创新。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和湖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五)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噪声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事项。

  (六)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整治项目。

  (七)生态项目类。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区域。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考虑分配资金性质,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并结合上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县市区项目储备情况及财力差异等,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相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轻重缓急,择优选取,给予支持。

  对于重点工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服务等工作和项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财政评审,根据实际工作和项目需要进行安排。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立本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市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包括水、大气、土壤、农村环境整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重点环境综合治理等类别项目。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入库申请。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及时下达,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一)按因素法下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

  (二)按项目法下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于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

  (四)市级追加资金,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及时分解下达:

  (一)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县市区环保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一体化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采用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应当遵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在项目可研范围内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明确资金支持具体内容、预期环境效益和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在资金下达一年内启动项目实施并按工程进展支付资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经项目原立项批复单位和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同意并上报省级、国家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计划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客观、如实依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行为的,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和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轮专项资金设置执行期限为三年,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资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2011年3月21日印发的《岳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市财建﹝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