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9-09-2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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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9〕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补齐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科学布局。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县以上城市重点补短板、提质量、增效益,县以下乡镇重点补空白、扩容量、保运行,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规划统筹、政策支持、协调推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融资、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重点建设排水管网、生活垃圾分类及焚烧发电、乡镇污水处理等设施,并优先布局在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

建管并重,提升效率。注重体制创新,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与信息化的融合,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的建设运营保障机制,提升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全省供水、供气、污水治理、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智慧监管平台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省设市城市、县城、乡镇2020年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95%、90%、85%,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97%、80%、40%,2021年稳步提升;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洞庭湖区域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1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92%以上;2022年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全省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市州中心城市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餐厨垃圾实现有效处置,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基本覆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2020年达到90%以上,长沙市保持“长制久清”;建成全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体化监管平台,提升设施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供水提质工程。加快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开展饮用水源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确保源水安全。加快供水厂和供水管网改扩建,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到2021年末,全省新增日供水能力220万吨、供水管网3800公里,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的水质检测,开展水量水质实时在线监测和安全预警,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快推进单一水源供水地级城市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其他市县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市县逐步推进直饮水供应。加强乡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扩大公共供水覆盖率,提高供水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二)实施气化湖南工程。按照“上游引气源、中游建管网、下游拓市场”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支持国家天然气干线省内段建设,新建省内天然气支干线700公里、城镇燃气管道6000公里,实现县县通管道天然气,并积极向乡镇和农村延伸。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储气设施,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积极拓展工商企业用气市场。规范特许经营,加强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保障用气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三)实施污水治理工程。开展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2019-2021年),全面排查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推进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补齐设施短板,加强运营管理,全面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效能。县以下乡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2019-2022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县域统筹、打捆实施,厂网一体、建管并重”的原则,2020年,洞庭湖区域所有乡镇和湘资沅澧干流沿线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22年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负荷率,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四)实施垃圾治理工程。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治理方针,加强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14个市州中心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源头减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经营性场所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推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加快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力争建成10座以上续建新建项目。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确保渗滤液处理稳定达标。完善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新建5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收费制度,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强化再生产品应用,建成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统筹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大件垃圾、市政污泥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统筹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2020年,所有建制镇具备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基本完成较大规模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2021年,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基本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五)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按照“源头化、流域化、系统化、数字化”的治理思路,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防止返黑返臭,促进“长制久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六)实施智慧建设增效工程。坚持将设施建设管理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融合推进。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整合构建形成全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监管平台。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和黑臭水体整治监管系统的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供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利用等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政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安排,各相关省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州、县市区要健全组织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措施,抓好项目落地。(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财经办、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资金保障。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整合相关部门涉及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黑臭水体整治。进一步加大省级投入力度,对污水处理项目资本金或建设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整合,保障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适合市场运作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化政策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水垃圾收费机制。省财政部门要制定污水处理PPP项目操作指引和合同范本,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入库进度;要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垃圾导出区对垃圾导入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省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提高审批效率。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再生资源、建筑垃圾、废物废渣等再利用再处理出台支持配套优惠政策。省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电力部门要支持垃圾焚烧发电优先上网。省直各相关部门均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支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优越环境。(省委财经办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