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县环保局六楼会议室召开我县首例危险废物倾倒污染环境案公开听审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企业代表等180多人到场,了解案情,发表意见。

5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平江县城关镇首家坪北城路侧小溪水面发现大量的油污漂浮,且气味刺鼻。经现场核查,确认北城小溪水面及汨罗江水面出现大量废油漂浮物,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废油气味,北城小溪两边杂草及鱼均出现了死亡现象。我局立即成立应急工作队,进行现场处置。在汨罗江入口处设立拦油坝利用吸油毡,吸油棉等对水面的油污进行吸附打捞。调度废机油回收站对残留于排水管道及排水井的废油进行专业的抽吸,经过十天的处置,共回收废油及含油废水3.58吨,含油废弃物1.895吨,打捞的含油废水及含油废弃物暂封存于废机油回收站,后续将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和生态修复。
5月12日,我局专案组以涉嫌“非法倾倒废弃物”对这一举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建议平江县公安局对该倾倒案进行刑事立案。同时,我局先后出动100多人次对这一事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请求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采样,并将样品送至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鉴别》(GB5085.6-2007)规定的相关方法,对8份废液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结果表明所有样品中石油溶剂均有检出,均超过了标准限值3%。超标份样数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规定超标份样数,可判定平江县汨罗江“5.5污染环境案中涉及的沥青喷淋循环废液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将危险废物倾倒至平江县汨罗江城关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结合公安部门侦查掌握的证据,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坚决拥护和支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汤志)